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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設備因故停用1年以上,應當報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重新啟用的,經檢驗檢測合格后,辦理啟用手續。
第五條應報廢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現場監督下,由使用單位予以拆除,并由專業的金屬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國家對氣瓶的報廢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使用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設計標準、材質標準、制造工藝的產生蒸汽或者熱水的承壓設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改變結構和安裝管路、閥門等方式,將常壓鍋爐改裝成承壓鍋爐使用。
第八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的單位負責。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接到電梯發生關人及其他故障通知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并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第九條氣瓶充裝單位和使用者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標記。
第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并做好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收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7日內受理申請,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在2日內告知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特種設備違法行為;
(二)使用單位發生嚴重事故或者事故頻發;
(三)使用場所人員密集或者在使用場所舉行重大活動;
(四)已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需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五)特種設備超期未檢驗檢測;
(六)其他應當實施安全監察的情形。
第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二)超過特種設備規定參數范圍使用;
(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
(四)使用已經報廢或者檢驗檢測結論為不允許使用而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
(五)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種設備;
(六)發生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而繼續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特種設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和溝通。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報廢的特種設備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而繼續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由使用者自行拆除、進行破壞性處理;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報廢特種設備或者不符合國家設計標準、材質標準、制造工藝的產生蒸汽或者熱水的承壓設備的,依法追究產品質量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設計標準、材質標準、制造工藝的產生蒸汽或者熱水的承壓設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使用者自行拆除、報廢處理;屬經營性使用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常壓鍋爐承壓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屬非經營性使用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使用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啟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特種設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