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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對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相關精神,區委、區政府決定對我區街道和部分直屬單位、工程指揮部的紀檢監察機構實行派駐(出)統一管理。為規范和加強派駐(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后的管理工作,現根據上級精神和紀檢監察工作有關規定,參照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出)機構受區紀委、區監察局直接管理,對駐在部門、街道(以下簡稱駐在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條對派駐(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總體要求是:通過改革領導體制,將派駐(出)機構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及駐在部門雙重領導改為由區紀委、區監察局管理為主;強化監督職能,切實加強對駐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確保工作成效,使駐在部門和街道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得到加強。
第二章業務管理
第三條區紀委、區監察局領導按照分片分管派駐(出)機構的工作。區紀委、區監察局機關各職能室(中心)協助委局領導按照業務職能聯系指導派駐(出)機構相關工作。區紀委、區監察局將12個街道、12個區直部門和5個工程建設指揮部派駐(出)機構分成5個片區。
(一)區直綜合片,包括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貿易局、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農林水利局、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二)城市建設片,包括區建設局、區市政園林局、區環保局、溫州市中國鞋都產業化項目建設辦公室、浙江溫州鹿城輕工業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溫州市江濱路鹿城段建設工程指揮部、區進城口改建工程指揮部、區匯昌河水上公園建設指揮部。
(三)機關其他片,包括區直機關工委(監察室)和其他未設派駐(出)機構的區直機關(不含未納入統一管理的單位)。
(四)街道一片,包括黎明街道、繡山街道、蒲鞋市街道、洪殿街道、江濱街道、南浦街道。
(五)街道二片,包括五馬街道、南門街道、蓮池街道、水心街道、廣化街道、黃龍街道。
第四條片區成員單位在做好駐在單位紀檢監察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同時,在區紀委常委會的領導和指派下,參與片區成員單位的信訪、案件查處、黨風、執法、糾風、宣傳教育和其他區紀委安排的工作。片區成員單位由區紀委分管常委牽頭,通過聯席會議等制度整合力量,加強工作協作。
第五條駐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派駐(出)機構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區委的決議和區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干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況;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務分解,健全和完善組織協調機制;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改進或加強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總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經驗;加強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派駐(出)機構應適時與駐在部門黨委(黨組、黨工委)和行政領導班子溝通有關工作情況,并向區紀委、區監察局報告。
第六條派駐(出)機構通過參與駐在單位的重要工作,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以及其他有效的方式,履行對駐在單位黨委(黨組、黨工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檢查的職責,并向區紀委、區監察局報告監督檢查工作情況。
第七條派駐(出)機構收到反映駐在單位黨委(黨組、黨工委)、行政領導班子或其成員涉嫌違紀政紀問題的信訪舉報,或者發現駐在單位黨委(黨組、黨工委)、行政領導班子或其成員涉嫌違紀政紀問題及其他重要情況,應直接向區紀委、區監察局領導報告;其他干部的信訪舉報,由派駐(出)機構處理。
第八條經區紀委、區監察局批準,派駐(出)機構可對反映駐在單位黨委(黨組、黨工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政紀問題進行初步核實;需要立案調查的,由區紀委、區監察局紀檢監察室按規定程序辦理,如有需要,派駐(出)機構可參與調查。
第九條經區紀委、區監察局批準,派駐(出)機構負責初核或立案調查駐在部門股級以下(包括股級)干部涉嫌違紀政紀問題或案件;也可由區紀委、區監察局授權、指定相關的紀檢監察組織(機構)初核或立案調查。
中央、省、市垂直管理部門授權委托區紀委、區監察局辦理的干部涉嫌違紀政紀問題或案件由區紀委、區監察局直接組織初核或立案調查;也可由區紀委、區監察局授權、指定相關的紀檢監察組織(機構)初核或立案調查。
立案由實施案件調查的派駐(出)機構所在黨委(黨組、黨工委)或區紀委、區監察局授權、指定的紀檢監察組織(機構)按規定程序審查批準。
由派駐(出)機構立案調查的,應及時向區紀委、區監察局報送備案;由授權、指定的紀檢監察組織(機構)立案調查的,應及時告知駐在部門黨委(黨組、黨工委)。
第十條各片區在區紀委指導下負責對片區部門查處的案件審理工作,并提出定性、處理意見,必要情況下,報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區紀委、區監察局授權、指定紀檢監察組織(機構)查辦的案件,其案件審理工作由授權、指定的紀檢監察組織(機構)負責,并提出定性、處理意見,必要情況下,報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必要情況下,區紀委審理室可直接審理上述案件,并提出定性、處理意見,報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審理意見與黨委(黨組、黨工委)、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區紀委審理室報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對正科級以下(包括正科)違紀黨員干部的處理、處分程序和批準權限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派駐(出)紀檢組長可以兼管與監督其他有關工作,并參加駐在部門的行政領導會議;派駐(出)監察室主任列席駐在部門行政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三條派駐(出)機構按規定在駐在部門閱看中央、省、市、區有關文件,參加中央、省、市、區有關會議精神的傳達;區紀委、區監察局印發的文件,根據工作需要發派駐(出)機構;派駐(出)機構可參加區紀委、區監察局機關有關會議。派駐(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可直接向區紀委、區監察局領導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派駐(出)機構應及時向區紀委、區監察局報送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統計報表、工作信息等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條區紀委、區監察局機關有關職能室(中心)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商派駐(出)機構制訂相應的工作聯系辦法。
第三章干部管理
第十六條考察任免
(一)派駐(出)紀檢組長(紀工委書記)兼監察室主任,人選由區紀委和區委組織部共同考察,由區委組織部呈報區委任免。
紀檢組副組長(紀工委副書記)、監察室副主任的聘任工作,一般應按中層以下干部職務聘任辦法要求進行,由區紀委、監察局發文;確有特殊情況的,可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征求派駐(出)單位意見后提名,并予以聘任。
(二)派駐(出)機構的區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執行區委的有關規定。
(三)為理順派駐(出)機構組織關系,切實強化派駐(出)機構的監督職能,確定派駐(出)街道的紀工委書記排名位于黨工委書記、副書記之后。
第十七條交流和錄用
(一)派駐(出)機構干部在同一派駐(出)機構工作時間較長的,應予以交流。派駐(出)紀檢組組長(紀工委書記)的交流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共同提出初步方案,報區委決定。
第十八條教育培訓
(一)派駐(出)機構干部的教育培訓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和駐在單位共同負責,培訓經費由駐在部門負責。駐在單位根據需要,可安排派駐(出)機構干部參加有關繼續培訓和出國(境)考察活動。
(二)紀檢組組長(紀工委書記)參加省委、市委、區委黨校進修,按照區委組織部的部署,統一安排;派駐(出)機構干部參加紀檢監察業務培訓,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安排。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和獎懲
(一)區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區委組織部統一安排和要求,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和區委組織部組織實施。
(二)派駐(出)機構干部按照規定向區紀委、區監察局述職述廉。
(三)派駐(出)機構及其干部在紀檢監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區紀委、區監察局給予表彰獎勵;其他方面的表彰獎勵,由駐在部門負責。
(四)派駐(出)機構及其干部有違紀政紀行為的,由區紀委、區監察局會同駐在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其他事項
(一)派駐(出)機構干部的工資關系、黨(團)組織關系、群團關系由駐在部門負責管理。派駐(出)機構干部享受駐在部門同職級干部待遇,工資外津(補)貼以及生活福利、住房、醫療、退休等事宜由駐在部門負責。
(二)派駐(出)機構干部持有區紀委、區監察局機關的工作證件和駐在部門的工作證件。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溫州市鹿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溫州市鹿城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