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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區管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6號)、《關于印發〈省管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浙組〔*〕15號)和《關于印發〈市管領導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溫組〔〕13號)等文件精神,現對區管領導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的原則
區管領導干部的出入境證件必須及時上交、集中保管。
二、管理的部門
區管領導干部的因公出入境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普通護照、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下同)按有關規定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保管。
區管領導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下同)由區委組織部負責統一保管。
三、上交的期限
1、區管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返回后,須在一個月內上交因公出入境證件;區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返回后,須在10天內上交因私出入境證件。
2、因故未按時出國(境)的,應在審批部門批準后三個月內,及時上交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
3、新提任的區管領導干部,持有因私出入境證件的,要在提任后一個月內,將因私出入境證件上交區委組織部保管。
四、出入境證件的領取和保管
區管領導干部再次出國(境),必須憑相應的《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任務批件》或《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領取出入境證件。
區委組織部明確專人負責收繳和保管區管領導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證件,并設立專柜保存。負責保管區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入境證件的工作人員要及時對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證件進行登記、造冊,妥善保管。領取證件必須按程序核對審批表格,經分管領導審批后,依照批準事項發出區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入境證件,并由領取人在登記表上簽名。負責保管區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入境證件的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在調動前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五、職責和要求
1、各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和區直各單位黨委(黨組),要認真教育和監督本單位區管領導干部,嚴格落實出入境證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未上交或未及時上交出入境證件,以及未如實填報《在職區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的區管領導干部,將給予嚴肅批評和教育;視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國(境)的申請,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負責保管區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入境證件的工作人員,要嚴格落實有關收繳和保管工作的規定,不得擅自發出領導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證件,否則視造成的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理。
2、各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和區直各單位黨委(黨組),要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加強對本單位其他干部的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的管理。未按規定審批,擅自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領取出入境證件的,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予以拒絕,并立即向本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和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及公安部門報告。
3、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將協同公安、外事等部門定期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收回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將追究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