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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引進緊缺人才資助辦法》(吳政發〔2008〕134號)文件精神及第二條第(七)項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資助范圍及對象
在本市注冊的各類企業(不含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含在國外、境外取得國家或地區認可的同等學歷或學位)、或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并在*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且在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的各類骨干人才。
第二條資助原則及標準
1.堅持“一套、一次”原則。
2.企業單位應全面考慮本企業的人才狀況,根據人才的貢獻大小和工作急需程度確定資助對象,每個企業一年申請一次。
3.政府資助購房金額為每套4.5萬元人民幣。
4.企業單位須按政府資助購房金額進行等額匹配。
第三條操作程序
1.企業單位每年在3月底前,對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編制《*市企業計劃申請購房資助人員名冊》(附件1),報企業所在鎮初審,再報*市人事局審定。
2.經市人事局審定后,由企業單位統一向市人事局人才開發科申領《*市企業骨干人才購房資助申請審批表》(附件2)。
3.企業單位簽署意見,并經單位所在鎮審核。
4.經市人事局審批,對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發放《購房資助對象認定通知書》(附件3)。
5.企業單位憑市人事局《*市企業骨干人才購房資助申請審批表》和《購房資助對象認定通知書》承擔相應資助。
6.資助對象憑《*市企業骨干人才購房資助申請審批表》、《購房資助對象認定通知書》、《購房協議》及企業資助憑證辦理資助手續。
7.市財政局依據人事局審批意見將政府資助的金額劃撥至受資助人所在企業或所購自住房的房產開發商賬戶上。
第四條資助申報材料
1.《*市企業計劃申請購房資助人員名冊》一份;
2.《*市企業骨干人才購房資助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
3.資助對象與房產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協議》一份;
4.資助對象身份證、落戶或人事憑證及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簽訂的正式聘用或勞動合同復印件各一份;
5.企業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及資助匹配資金劃撥憑證復印件各一份;
6.上述復印件均由所在鎮組織人事部門核對原件后加蓋公章。
第五條其他事項
1.政府資助資金來源:每年由市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年終由市審計局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2.企業單位及受資助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有欺詐行為的,一經查實,即取消企業單位今后享受購房政府資助的資格,追繳已資助的經費,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經濟開發區、*汾湖經濟開發區的購房資助辦法由兩區分別制定。
4.本實施細則于2008年7月1日起實施,吳人發[*]17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