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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制經濟組織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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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制經濟組織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非公經濟組織黨建工作,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非公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以下簡稱非公經濟黨組織)是黨在非公經濟組織中的戰斗堡壘,必須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非公經濟黨組織應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和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積極探索發揮黨組織作用的方法和途徑,不斷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四條非公經濟黨組織開展工作應堅持遵循《黨章》規定的原則;堅持黨的建設與非公經濟發展相互促進的原則;堅持關心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追求工作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設置

第五條凡是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非公經濟組織,都應當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員人數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建立黨支部;黨員超過或接近50名、100名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分別建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

第六條正式黨員不足3名或3名以上但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非公經濟組織,應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的原則建立聯合黨支部。同時,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幫助建立健全工會、共青團組織,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發展黨員工作,為單獨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七條已建立的黨支部由于黨員減少,正式黨員不足3名時,如工作需要,可報請上級黨組織同意,保留黨支部6個月。臨時保留的黨支部不能決定發展黨員等重大問題。如6個月內不能增加黨員時,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撤銷,與鄰近單位黨組織組成聯合黨支部。

第八條改變黨的組織建制或黨的組織形式,必須經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九條確定非公經濟黨組織的隸屬關系,應以有利于黨組織開展活動、有利于促進企業發展為原則。黨組織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地的村(社區)、鎮(街道)黨組織領導,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也可以由所在縣級市、區委或相應的黨委(黨工委)領導。

第十條在非公經濟組織中設立黨的基層組織,應與企業籌辦開業同步考慮。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或非公經濟組織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時,應根據企業規模、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組建黨組織,并相應調整和明確黨組織的隸屬關系。

第十一條非公經濟組織中的黨的支部委員會一般設3-5名委員,最多不超過7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黨員7名以下的黨支部,可不設支部委員會,只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增設副書記1名或配備1名支部干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5-7名委員,最多不超過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

第十二條非公經濟組織中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一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工作應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選舉可以采取“兩推一選”、“公推直選”等方式進行。暫不具備選舉條件的,可先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書記、副書記,待條件成熟后再進行選舉。書記、副書記原則上在企業內選拔;沒有合適人選的,可通過公開選拔、下派、外聘等辦法解決。建立聯合黨支部的,黨支部書記可由本支部的黨員選舉產生,也可由上級黨組織指派。

第十三條非公經濟黨組織應根據黨章有關規定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非公經濟黨組織班子成員可與企業中群團組織負責人交叉兼職。黨組織負責人可通過法定程序兼任工會主席。鼓勵、提倡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中的黨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實行“雙向進入”。

第十五條非公經濟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黨務書記,設立黨務工作機構和黨務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黨員數量多的黨支部應根據黨員數量和分布情況,合理劃分黨小組。

第三章工作目標

第十七條非公經濟黨組織要努力實現“五個好”的工作目標。

(一)領導班子好。黨組織成員健全,結構合理,分工明確,整體素質高,工作有活力。黨組織書記黨性強,善于組織協調,能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黨的活動。

(二)黨員隊伍好。廣大黨員黨性觀念強,理想信念堅定,思想政治素質好,自覺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在生產經營活動、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中,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成為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骨干和廣大職工群眾學習的榜樣。

(三)工作機制好。建立和完善黨內學習制度、民主生活、組織活動等制度,較好地履行教育、管理和監督的職責。因企制宜開展黨建工作,建立一套適合業主(投資方)、黨員和職工群眾需要的工作機制。業主(投資方)積極支持黨組織的工作。

(四)發展業績好。非公經濟組織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納稅,職工收入穩步增長,醫療、養老保險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企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勞資關系和諧,經濟效益較好,發展勢頭良好。

(五)群眾反映好。黨組織的各項工作符合職工群眾的意愿,能有效地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黨員(干部)尊重群眾、愛護群眾,工作作風和工作實績得到群眾公認。

第四章主要職責

第十八條非公經濟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尊重和維護業主(投資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決策、管理和指揮的權威,通過管理層、決策層的黨員在決策管理過程中的活動來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企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對黨員的經常性教育和管理。憑《黨員證明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接納流動黨員過組織生活。注重在生產經營管理骨干、科技骨干、高知識群體和一線優秀員工中發展黨員,把吸收私營業主中的先進分子入黨納入經常性發展黨員工作。積極開展黨內主題實踐活動,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四)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職工思想動態,團結和依靠職工群眾,及時幫助職工解決實際困難,關心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發揮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加強文化熏陶,提升文化品位,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六)正確處理好與業主(投資方)的關系,善于協調企業內部各方面的關系,堅持原則,化解矛盾,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對企業出現的違法、勞資糾紛等問題,應通過法律途徑由有關部門處理,或由工會出面協調解決。

(七)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通過組織開展“黨建帶工建、工建促黨建”和“黨建帶團建、團建促黨建”等活動,形成工作合力,實現黨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八)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第五章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非公經濟黨組織開展工作和安排活動時,應充分考慮企業特點,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講求實效,使之“為企業所需要、為業主所理解、為職工所擁護、為黨員所歡迎”。

第二十條非公經濟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制度。支部黨員大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黨小組會至少應每月召開一次。黨課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二)報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員會按年度或工作階段,向支部黨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自身建設的報告。

(三)組織生活會制度。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組織生活會,黨員之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黨委班子成員既要堅持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黨委每年單獨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四)黨員匯報制度。黨員應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既可以在黨支部和小組生活會上進行,也可以個別向黨組織負責人匯報。遇有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匯報;外出時間較長時,應當寫出書面匯報。

(五)聯系職工群眾制度。黨員聯系職工群眾的主要對象是入黨積極分子、困難職工和重點幫教對象。黨員要經常與聯系對象談心,準確掌握思想狀況變化,及時做好思想工作,適時向黨組織反映情況。

(六)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民主評議黨員以黨支部為單位,每年安排一次,對黨員的思想、工作、作風和模范作用進行評議。

第二十一條非公經濟黨組織要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及時記載和反映黨組織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上級黨組織應通過多種途徑,爭取所在企業為黨組織開展工作,在場地、經費和時間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第二十三條非公經濟黨組織可視條件建立黨員活動室,或與其他活動場地共用,布置模式可以創新改進。對于無法自行落實活動場地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通過黨員服務中心等載體積極幫助解決。

第二十四條非公經濟黨組織活動經費通過多渠道籌措解決。在企業中列支活動經費,由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納入財務計劃,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上級黨組織對企業上繳黨費,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已扣除應上繳黨費后的半數以上或全部下撥給企業;對活動經費確有困難的,上級黨組織應從本級留成黨費中適當撥補。有條件的地區,也可通過各級財政統籌解決專項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非公經濟組織中的黨員應自覺、按時、足額交納黨費。黨組織要指定專人負責黨費的收繳和管理,并按照規定將黨費上繳上級黨組織。上級黨組織下撥黨費的使用范圍是:建立黨員活動室及購買相關設備;教育培訓黨員;購置或訂閱黨員學習資料;表彰黨內先進;慰問和救助困難黨員。除上述使用范圍外,黨費不得挪作他用。非公經濟黨組織應視情向企業和上級黨組織定期通報有關活動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對非公經濟黨組織負責人可試行崗位津貼。崗位津貼的標準由上級黨組織根據黨組織負責人承擔的工作量、工作難度和工作業績等情況確定。所需經費由上級黨組織籌措解決。

第二十七條當黨組織負責人確因履行職責、堅持原則而受到不公正對待時,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同業主(投資方)交涉,以維護黨組織負責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依法設立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中的黨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中介組織中的黨組織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共蘇州市委組織部、中共蘇州市委非公經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今后上級黨組織如有新規定,按上級黨組織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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