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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進一步推進干部制度改革,擴大民主,加強監督,在干部選拔任用上更好地貫徹德才兼備原則,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把群眾公認的能堅決執行黨的路線、實績突出、清正廉潔的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公示的對象及內容
公示的對象:擬提任的非選任制的區管領導干部。
公示的內容:公示對象的基本情況及擬任用職務。
二、公示的方法和程序
(一)上述所列范圍的干部經區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同意后,在發文之前向社會公示(特殊情況除外)。
(二)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
(三)公示期限為7天,即從公示之日起計算。個人或組織認為某任用干部有情況需舉報的,要在7天內向區委組織部書面或來訪舉報。
(四)個人或組織反映公示對象有關情況,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凡以組織名義舉報的,要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舉報的,要署真實姓名、地址(或工作單位)和聯系電話;假名、匿名信不予受理。對屬故意誹謗、誣告的,一經查實,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組織部門對舉報的人及反映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對舉報反映的情況,要認真分析,并作出必要的調查核實。并由區委組織部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確定是否提請區委常委會對公示對象的任職進行復議,由區委常委會作出是否更改或暫緩任用(公布)的決定。公示后如無異議的,由區委發文公布。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