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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復議文書管理,提高法律文書處理效率和質量,根據《行政復議法》、《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文書,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
第三條在處理行政復議文書過程中,必須為申請人、第三人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行政復議文書的種類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行政復議文書分為決定書類、通知書類、函件類三大類。
決定書類包括行政復議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
通知書類包括提出答復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復議告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履行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停止執行通知書、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函件類包括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之一(適用于申請人提出審查)、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之二(適用于總局主動審查)、強制執行申請書等。
第五條決定書種類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總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不予受理決定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通知書種類
(一)提出答復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
(二)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根據《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難以認定該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
(三)行政復議告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四)責令受理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責令其受理。
(五)責令履行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六)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告知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聽取其意見。
(七)停止執行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被申請人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
(八)決定延期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復議期限。
(九)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或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十)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七條函件類種類
(一)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之一(適用于申請人提出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二)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之二(適用于總局主動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而又無權處理的,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行政復議文書的擬稿、會簽、簽發和用印
第八條辦公廳歸口管理行政復議文書處理工作。
第九條辦公廳負責接收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等申請材料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等答辯材料,并在1個工作日內轉政策法規司辦理。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由政策法規司負責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并送辦公廳辦理收文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環境信訪中提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且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由信訪辦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并告知其有權受理該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
第十條政策法規司負責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并在4個工作日內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草《不予受理決定書》,會簽有關業務司后,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草《行政復議告知書》,會簽有關業務部門后,報辦公廳主任或辦公廳主任授權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發,用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印章。
對材料不齊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報辦公廳主任或辦公廳主任授權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發,用行政復議辦公室印章。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且材料齊全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草《提出答復通知書》,會簽有關業務部門后,報辦公廳主任或辦公廳主任授權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發,用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印章。
決定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起草《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會簽有關業務部門后,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第十一條復議案件審理中涉及到有關規范性文件審查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權處理的,政策法規司提出是否撤銷、廢止、修訂的建議,征求有關業務部門意見后報總局領導決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無權處理的,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規范性文件轉送函》,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完畢,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經有關業務部門會簽后,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第十三條《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履行通知書》、《停止執行通知書》、《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經有關業務部門會簽后,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第四章行政復議文書送達
第十四條政策法規司負責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主要采用以下四種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委托送達。
第十六條送達行政復議文書必須使用送達回執。
第五章行政復議文書歸檔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負責復議案件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復議案件結案后將完整檔案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文書材料以案件為歸檔形式,作為專項檔案歸檔。
跨年度的復議案件,應在受理年度開始收集、整理,辦結年度歸檔。
第十九條下列文書材料,不需歸檔:
(一)詢問復議程序的信件、電話記錄、談話記錄及復函;
(二)復議受案范圍以外來信、來訪人的申訴、控告等書面材料、談話記錄,以及答復其到有關部門解決問題的信件或記錄;
(三)未經簽發的文電草稿;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需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復議案卷歸檔文書材料,按下列順(程)序歸檔:
(一)文件目錄;
(二)原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
(三)復議申請書;
(四)復議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復議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六)提出答復通知書;
(七)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
(八)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
(九)行政復議第三人答復書;
(十)行政復議相關材料查閱登記表;
(十一)調查詢問筆錄;
(十二)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十三)提取物證、書證記錄;
(十四)有關案件審理的記錄,如會議紀要、簽報等;
(十五)行政復議決定書;
(十六)送達回執;
(十七)證物袋;
(十八)封底。
第二十一條文書材料經過排列后,除文件目錄外,應逐頁編號。頁號編在右上角(用鉛筆編寫頁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文件目錄應按文件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標明起止頁號。
第二十二條隨文件歸檔的錄音、錄像帶、光盤等聲像檔案,應分別注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案由、案號、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