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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我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結合區情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區委、區政府人才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區人才工作規劃、人才工作意見的制定,并組織、協調區直部門和有關駐區單位貫徹落實。代表區委履行黨管人才,即“管宏觀、管政策、管協調、管服務”的職能。
第一條領導小組組成
領導小組第一組長由區委書記擔任,組長由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區委分管領導擔任,委員由區委辦、區委政研室、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統戰部、區科協、區政府辦、區人事局、區財政局、區發展計劃局、區經貿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局、區科技局、區農林水務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文體局、區統計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二條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一)領導小組實行會議制度。領導小組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小組會議可邀請有關單位列席;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
(二)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或組長委托副組長召集、主持。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單位到會方能舉行。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領導小組成員,要提前向組長請假。非全體會議,由召集人確定出席會議的領導小組成員范圍。根據議題需要,領導小組可邀請相關方面的負責同志和有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三)領導小組會議議題由組長、副組長提出,或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議題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組長或副組長審定。議題內容提前通知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圍繞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做好準備。
(四)領導小組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討論決策。會議審定、研究議題時,每位成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集思廣益,科學決策。
(五)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領導小組會議作出的決定,并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發揮表率作用。如對會議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提請領導小組會議討論,但在會議未作出新的決定前,必須認真執行會議已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市、區委關于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圍繞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向區委提出人才工作的政策性建議,對全區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在全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的領導體系、目標責任體系和高效的工作運行體系。
(二)指導、檢查、協調落實各項人才政策和重要工作目標、任務,審議人才強區戰略的總體目標、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對人才資源的宏觀布局、結構層次、發展模式、素質要求等方面進行全面、系統規劃,解決全區人才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根據人才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和創新人才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人才培養、使用、引進、激勵、保障等方面政策體系框架,提高人才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水平。
(四)整合人才工作力量。區委對人才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由組織部門牽頭抓總,協調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全區人才工作。
(五)聽取各職能部門有關人才工作情況的匯報,協調解決人才工作中出現的難點、重點問題。
(六)實施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度,加強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開展人才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各成員單位要發揮各自優勢,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結合自身特點,貫徹落實黨的人才政策,切實把人才資源做為“第一資源”,把人才發展計劃納入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發展規劃,培養、吸引、使用好人才,使各類人才最大限度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