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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確保其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控有力,維護糧油市場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油,是指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儲備的用于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調節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及縣政府確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油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調度靈活、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節約成本。
第四條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
第五條縣級儲備糧油所有權屬縣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第六條縣級儲備糧油的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發改局牽頭,縣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縣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共同提出,報縣政府批準。
縣糧食局對縣級儲備糧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負責縣級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業務委托,對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縣發改局負責制定縣級儲備糧油的綜合平衡計劃,指導和協調縣級儲備糧油管理;縣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安全、購銷及調運等行政管理;縣財政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費用補貼和糧食風險金的籌措、撥付和管理,對有關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農發行負責縣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的資金供應和信貸管理。
第八條縣級儲備糧油收購、保管、銷售和調運工作由縣糧食局負責管理和監督,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購、銷縣級儲備糧油應當由糧食局組織采取招標方式或者經縣政府批準的其它方式進行。購入的縣級儲備糧,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食用油,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油。
第九條承儲企業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對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接受縣糧食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三章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十條縣級儲備糧油儲存實行委托制。由縣發改局牽頭,縣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參與,采取招標等方式在取得承儲資格的國有、國有控股或具備條件的其他糧油業中確定承儲企業,并由糧食局與之簽定委托承儲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委托承儲業務不搞終身制,實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
縣糧食局每年對承儲企業的儲存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少于3次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由縣糧食局在縣內國有、國有控股或具備條件的其他糧油企業中按下列條件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一)承儲庫符合縣級儲備糧油的總體布局和儲糧技術要求,交通方便;
(二)有效倉庫容量在100萬公斤以上,并具備相應配套設施、設備和必要的檢測條件;
(三)具有管理水平高、業務精干的專業保管技術人員。做到管理有序,儲糧科學、規范;
(四)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
(五)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承儲企業必須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規范管理:
(一)必須按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儲備糧油入、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二)嚴格按照“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倉儲存、專帳記載、專人管理)四落實(品種、地點、倉庫、質量)”的要求進行儲存,確保存儲糧油安全,管理規范;
(三)縣級儲備糧油儲存倉庫必須統一制掛XC字樣的匾牌,匾牌為白底紅字,規格為(長)60cm×(寬)30cm。未經縣糧食局同意,不得變更縣級儲備糧油承儲的地點和倉號;
(四)建立縣級儲備糧油管理帳卡記載、糧情檢查記錄、檔案管理、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數量、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必須及時改正。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縣糧食局。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產時,其儲存縣級儲備糧油在核實數量、質量、品種及明確相關責任后,由發改局會同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安排處理。
第四章縣級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確保儲備糧油品質良好,承儲企業按下達的輪換計劃,以新糧油替換庫存糧油。
第十六條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實行動態管理。承儲企業必須按照循環輪換的原則,根據儲備糧油的品種和儲存年限情況,原則上每年輪換承儲總量的三分之一,儲存企業每年9月底前上報次年的輪換計劃,糧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審核下達次年輪換任務。儲存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任務,自主擇機,適時組織輪換,自負盈虧。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按下達的輪換計劃,在規定期限內適時擇機輪出,但輪空期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輪換結束后,承儲企業將輪換情況(包括輪入、出的品種、等級質量、出入庫時間等)書面報縣發改局、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
第十八條縣發改局、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工作的管理,對批準輪換的糧油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和指導,確保輪換按計劃進行。
第五章縣級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一)全縣或者部分鄉鎮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啟動《糧食應急預案》,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時;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由縣發改局會同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啟動《糧食應急預案》時,由縣糧食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并由縣糧食局(啟動《糧食應急預案》時,由縣糧食應急領導小組)按照批準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措施等下達動用令,督促承儲企業具體執行。緊急情況下,縣政府可直接下達縣級儲備糧油動用令。
第二十一條建立全縣《糧食應急預案》,確保在緊急情況期間糧油調得動,用得上。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或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油動用令。
縣級儲備糧油動用后,承儲企業應當在90日內,將動用的縣級儲備糧油按品種、數量、質量購進入庫,確保應有的規模。
第六章縣級儲備糧油資金、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儲備糧油貸款必須堅持“錢隨物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的原則,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二十四條縣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在下達儲備計劃時確定,并在輪換時按照確定的購進價格進行調整。
縣級儲備糧油成本由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核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條縣級儲備糧油的保管和輪換費用實行定額補貼、包干使用。由縣財政局根據縣糧食局檢查落實提供的情況或意見,計算撥付到農發行(行)專戶。
第二十六條縣級儲備糧油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由財政局核實,撥入資金補充或歸還貸款。
第二十七條縣級儲備糧油的保管、輪換費用和貸款利息,實行事先預撥、終了決算。
第二十八條建立縣級儲備糧油保值增值機制。按照經營型財政和市場規律要求,實行“高拋低售”的方式運作,當糧食市場充裕,價格較低時,吸納糧油、穩定價格,當糧油市場短缺,價格高時,拋售糧油,平抑價格,達到保值增值和穩定社會作用。縣級儲備糧油輪換發生的價差,由縣財政局核實后,通過縣級財政撥付或上劃縣級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必須按照《會計法》、《統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臺賬管理制度,正確反映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情況,并按時向縣發改局、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報送有關報表和報告。
第七章縣級儲備糧油責任
第三十條縣發改局、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油法規、規定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檢查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安全等儲存情況;
(二)檢查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令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質檢、會計、統計資料等有關情況;
(四)檢查資金使用情況,信貸、財務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發改局、財政局、糧食局、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以書面形式責成承儲企業糾正、處理。承儲企業務必積極配合,嚴格按照要求辦事。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好書面記錄和簽字等工作。檢查記錄情況應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和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給予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承儲縣級儲備糧油資格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不適于儲存縣級儲備糧油情況而不責成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或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限期改正、信用制裁、罰款、取消承儲資格等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縣級儲備糧油損失的,依法追償損失,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建議給予警告、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油數量的;
(二)參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油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倉號的;
(四)造成縣級儲備糧油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令的;
(六)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的;
(七)以縣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的;
(八)拒絕、阻擾、干涉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以舊糧替代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油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由縣發改局、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其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建議給予警告、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的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