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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對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管,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運輸企業收繳標準
按《*縣客運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煤礦企業收繳標準
凡在*縣境內從事煤礦生產的合法企業都必須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每企業按年產3萬噸以下的每年繳納60萬元風險抵押金,法人代表繳納5萬元風險抵押金的標準收取。
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國土資源局收取后上繳縣財政。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收繳標準
凡在*縣境內從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都必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一)年營業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向企業收取5萬元,向法人代表收取1萬元。
(二)年營業額在200萬元至500萬元的,向企業收取10萬元,向法人代表收取2萬元。
(三)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向企業收取15萬元,向法人代表收取3萬元。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經貿局收取后上繳縣財政。
四、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收繳標準
凡在*縣境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必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一)年營業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向企業收取2萬元,向法人代表收取1萬元。
(二)年營業額在200萬元至500萬元的,向企業收取8萬元,向法人代表收取2萬元。
(三)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向企業收取12萬元,向法人代表收取3萬元。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縣經貿局收取后上繳縣財政。
五、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風險抵押金上繳縣財政,實行專款專戶管理。生產經營企業當年不發生事故,風險抵押金可以抵作下一年風險抵押金;如果在經營期內不發生事故,風險抵押金的本金如數退還;如發生事故,抵交罰款和用于處理安全事故費用。以后年度風險抵押金不足部分進行補交。拒不繳納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公安機關不審批給爆炸物資,供電公司停止供電,工商行政機關年終對企業營業執照不予年檢,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直至停業整頓。
六、本制度由經貿局負責解釋。
七、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