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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樹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衛生、市場、交通綜合管理在*縣城市工作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白鶴灘鎮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設、環保、衛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國土資源、稅務、計劃、技術監督等部門,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縣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縣城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秩序、綠化亮化、戶外廣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門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協助;(二)縣城集貿市場管理,由工商局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協助;(三)縣城內道路交通管理和車輛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協助;(四)縣城內建筑渣土、工業垃圾、糞便垃圾的清運處理和臨時占道、戶外廣告、臨時雨蓬、車輛清洗場等的審批、查處,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協助。
第四條新華路、新華北路、紅衛街、花橋街及花橋南段、青年路劃定為“嚴管街”。在“嚴管街”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從重處罰。“嚴管街”的區域可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而變更,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參與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員,應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堅持依法治縣,依法行政。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相關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爭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第六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臨時聘用的城市管理員,對各種違規行為處罰收入返還50%,作為個人的績效工資,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住戶應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禁止在臨街建筑的陽臺和窗外堆放超過陽臺欄桿高度的雜物和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在縣城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的陽臺和窗外亂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含其委托的單位和住戶,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臨街建筑物必須按照城建部門的統一要求建設、裝飾、修繕。在縣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紅衛街、過境路、花橋街、新華路、新華北路、龍潭公園路、金江路等)的臨街建筑物粉刷、墻漆、二次裝飾裝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標準。設計、裝飾方案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違反本條規定,建造不符合縣城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辦法》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進行生產、經營、搭灶、生火等活動;禁止未經批準搭建貨亭、報亭、電話亭、攤點、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照環衛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溝、花臺、綠化帶等設施內傾倒垃圾、糞便和廢棄物。各單位和住戶的排污必須經過處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設置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臨街的單位和住戶禁止設置露天排污口。縣城區域內的房屋必須自建化糞池,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方可排放。
縣城內的生活垃圾、糞便的清運實行全封閉方式清運,禁止使用敞篷車清運。
違反本條規定,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住戶或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300元處以罰款,污損面積大的,按污損環境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之規定,醫療垃圾必須經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醫療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500元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或裝飾房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單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建筑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1000元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或其它有損城市市容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綠化的行為:
(一)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
(二)擅自在公共綠地設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五)釘、栓、刻樹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其它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縣城規劃區內,凡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砍伐行道樹木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危害或損壞樹木、花草及設施價值的2-5倍罰款。
1.因各種人為因素造成花、草、樹木及園林設施損壞的。
2.拆枝、采葉、摘花、踐踏花卉、草坪的。
3.在綠地或樹木周圍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氣體的。
(二)砍伐樹木和砍枝、剝皮、斷根或通過其它手段足以使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價值的5-10倍罰款。
(三)對拒交罰款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阻礙園林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縣城內指定專用位置張貼非經營性廣告。一切經營性廣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和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位置和期限內張貼。
單位或者個人需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牌匾、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或者張掛、張貼、散發宣傳品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后,在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指定的地方進行。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縣城的主要街道環境衛生由城管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巷道和各社區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公共汽車站、影劇院、文化、體育活動場、公園、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的環境衛生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單位死角區域衛生由縣政府“愛衛辦”分配任務,各相關單位組織清掃保潔。
違反本條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縣城區內的一切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居民住戶都應遵守門前“三包”(包門前衛生、秩序、綠化)責任制,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門前“三包”進行定期檢查,給予“最清潔、清潔、不清潔”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公開公示,凡“不清潔”連續超過二次的單位或個人,將在電視媒體公開曝光。
(一)包門前衛生。每個門店前必須擺放一個垃圾桶,并負責門前清掃、保潔、隨臟隨掃,全天保潔;禁止行人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果皮等廢棄物;雨后鏟泥、清除雜草。
(二)包門前秩序。禁止門前亂堆亂放,亂設攤點,亂停車輛,亂挖亂占、亂搭亂建,亂潑污水等,保持門前秩序井然。
保持責任區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墻壁、門面、櫥窗等整潔衛生,維護門前欄桿、垃圾箱、電桿、行道樹等不受損壞,禁止亂寫亂畫,亂貼亂掛等有礙市容觀瞻的行為。
(三)包門前綠化。每個門店前必須擺放兩盆花,并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的要求,負責責任區內綠化環境的管理,綠化帶及其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為損壞,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遷移等毀壞樹木、花草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和恢復,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縣城內房屋門面出租單位與個人應負責監督租用方的環境衛生管理,并承擔因此而引起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果核、煙頭、紙屑和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損壞各類市政公共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恢復其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道路拖痕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工地不設置保護欄或者不作遮檔,交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四)入城車輛、施工車輛帶泥行駛,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處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縣城區內禁止敞養敞放雞、鴨、鵝、兔、羊、豬、狗等家畜家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沒收,并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犬類的飼養(含寵物狗),必須堅持家養或拴養,嚴禁散放于縣城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對于亂竄亂跑,無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流浪狗進行捕殺;凡是將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亂拉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飼主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清除糞便。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照明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懸掛廣告橫幅或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置的。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違章用電設備,并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挖亂建,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對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2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的責任人員和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侮辱、毆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縣城集貿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縣城集貿市場實行劃行歸市管理,經營者從事各類商品經營活動,必須進入市場或者店鋪內經營。禁止以路為市,占道經營。禁止以流動貨攤的方式經營。禁止在店外伸桿搭棚、擺攤設點、維修作業。
第三十一條現有市場經營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貿市場:經營肉食、禽蛋、魚類、蔬菜等農副產品;
(二)南源集貿市場:經營肉食、禽蛋、魚類、蔬菜等農副產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場:專營水果,其它行業商品不能在內經營。
(四)糧油公司農貿市場(即南華宮農貿市場):以糧食交易和農副產品為主,兼營其它行業商品。
其它新建市場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行各業的便民服務店,合理布局在縣城內各街道內經營。所有飲食攤點(含早點、燒烤等)和便民服務店必須進入室內經營,禁止露天經營。
第三十三條汽車和摩托車修理、洗車、廣告制作等經營地點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立,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條鼓勵推行大規模的行業一條街經營。現有行業一條街作如下界定:
(一)糧食一條街:紅衛街延長線;
(二)小吃一條街:紅衛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業一條街由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縣城街道所有鋪面的戶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門的市場布局規劃通知后,必須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出租或經營商品符合劃行歸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章各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縣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條營運車輛實行準運證制度,禁止客運車輛(含二輪摩托車)進入城區內沿街停放、攬客和上下乘客,違者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罰款。禁止掛外地牌照的三輪車在縣城內搞營運,違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禁止二輪摩托車在縣城內搞營運,違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禁止畜力車、超限車輛進城。嚴格限制大型貨運車輛進城,所運貨物必須在晚上12點以后到早上5點以前進城。
拖拉機(含小四輪)、農用車輛、自卸機械車輛、建筑施工車輛只能在每天零時至5時出入“嚴管街”。上述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駛入城區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核發“臨時入城通行證”,并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違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單處吊扣2個月以下的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進入城區的車輛必須在停車場內或準予臨時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禁止亂停亂放。車輛在城區道路上行駛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將車輛移開。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2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交警部門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城區停車場和臨時停車點,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并配備專人管理。
第四十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行走,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準攀越防護欄,違者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2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條執行任務的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工程搶險車、消防車、救護車、垃圾清運車、灑水車、道路維修車、郵政車、銀行運鈔車、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車輛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條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在橋梁或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縣城生活垃圾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嚴格按《*縣縣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案》的規定標準收繳,所收經費全部上交財政,由財政全額返還城市管理部門使用(具體標準見附件)。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積極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收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對拒絕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處單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并在電視媒體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違反本辦法拒交罰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暫扣物品,暫扣物品折價沖抵罰款,若在規定的時限內不領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作價處理。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收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理。
第六章出租汽車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出租汽車必須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劃定的紅線內和停放點依次停放,駛出和駛入縣城區域的出租車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營運,違者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和吊扣駕駛證。
第四十六條城市出租汽車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門嚴格按《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均屬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若涉及行政訴訟,引用法律法規以原文為準。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涉及罰款的收取統一使用縣財政局印制的“定額罰款收據”,并注明罰款原因。罰款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用于縣城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縣城市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執行時間從*年1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