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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51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省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高校是指*省境內地方屬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條借款學生是指列入*省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經省招辦批準正式招收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二章經辦銀行
第三條按照市場化原則,以招投標方式確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招投標工作由省財政貼息助學貸款協調小組負責,具體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承辦。參與競標的銀行必須是經*銀監局批準、有條件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中標銀行一經確定,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委托貸款協議),合作期暫定三年。
第四條中標銀行應根據學校布局,按就近方便原則落實負責各高校助學貸款業務的具體經辦分支機構,由具體經辦分支機構與高校簽訂國家助學貸款銀校合作協議。
第五條寧波市內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投標工作由寧波市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額度控制
第六條普通高校每年借款總額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每所高校具體的借款額度,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各校申請,考慮高校貧困生實際情況和借款學生還款履約等情況審核下達。
第七條學生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經學生申請,由學校根據學費、住宿費、生活費標準和學生具體困難程度以及受資助情況進行審定。具體計算公式為:學生貸款金額=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其中:基本生活費按高校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標準計算;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給、各項資助和獎學金所得。
第四章貸款發放
第八條國家助學貸款中的申請、審批、發放等工作,嚴格按照《*省財政貼息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和《*省財政貼息助學貸款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暫行)》(杭銀發〔2001〕13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高校負責組織本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向經辦銀行提出本校借款學生名單和學生申請貸款的有關材料,對申請貸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并將學生申請或借款信息及時通知借款學生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
第十條經辦銀行在審批貸款時,要按照銀校合作協議的約定滿足高校借款人數和額度需求,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批準貸款并與學生簽訂貸款合同,向學生發放貸款。經辦銀行每月8日前需向上級行和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報送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數據的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借款學生要如實填寫個人資料,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本
第五章貸款貼息
第十二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的貸款利息由借款學生自付。若借款學生發生學籍變更,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書面材料,財政部門按實貼息。
借款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退學、開除、出國等終止或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還款的,經辦銀行要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并將提前還款學生名單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貼息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按時辦理撥付手續。按本辦法發放的貸款及此前發放的貸款貼息撥付渠道和撥付程序不變,但貼息資金數量的申報需分開進行。
第六章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借款學生可視畢業后就業和收入情況,在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還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
第十五條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后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以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發放要求時,可通過所在高校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經辦銀行應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借款學生轉學或跨校升學時,所在高校應及時通知并協助經辦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將其貸款情況作為學生檔案內容之一移交該學生新就讀高校,同時繼續承擔其貸后管理責任。借款學生新就讀高校,要協助原高校對其加強貸后管理。
第十八條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被開除等終止學籍情況,高校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條借款學生出國留學或定居,必須在出國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出國手續。
第二十條對在校期間或畢業后服兵役,或者畢業后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的借款學生,經省財政貼息助學貸款協調小組批準,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減免)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有關具體辦法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第七章風險防范
第二十一條各級金融管理部門、經辦銀行、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學校,要各負其責,共同建立還款約束機制。
第二十二條各級金融管理部門要積極推進全省個人資信征詢系統建設,推動銀行同業協作,健全銀行風險防范機制。
第二十三條經辦銀行要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并做好相關工作。要對借款學生積極開展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時為貸款學生辦理還貸確認手續;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應對違約行為制定相關措施;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1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情況統一匯總到省級分行后提供給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要加強和完善借款學生的信息管理,對借款學生的基本信息、貸款和還款情況等及時進行記錄,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后跟蹤管理;根據《*省國家助學貸款違約情況通報方案》有關規定,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第二十五條各高校要健全學校特困生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強化貸后管理,接受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的有關信息查詢,及時向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學生信息。借款學生畢業時,高校有關部門應在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后,方可為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手續,并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積極主動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在1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家庭有效聯系地址。
公安部門要積極做好高校學生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配合經辦銀行做好對違約學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第八章風險補償
第二十六條為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由財政和高校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
第二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省級財政每年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貸款發生額及風險補償比例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編入年度預算足額安排。各省屬高校承擔的資金,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向各高校撥款時扣除,并直接撥付至經辦銀行。
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在確認經辦銀行年度貸款實際發放額(上年度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將應付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核定金額清單報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書面通知高校,財政部門應于12月底前將資金統一撥付經辦銀行。各高校依據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書面通知在有關會計科目中列支。
各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設立、撥付等,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第九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加強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統籌與協調,充實省財政貼息助學貸款協調小組成員。協調小組由省教育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公安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銀監局等部門參加,負責研究解決全省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省級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關市、縣(市、區)要成立相應機構,組織和監督本地區助學貸款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各高校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和高校助困的管理工作。必須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由學校的一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在校生規模1∶2500的比例,在現有編制內調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各高校要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職責細則和各項助困政策措施,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章生源地財政貼息助學貸款
第三十條*省生源地財政貼息助學貸款業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困難問題的通知》(國辦發〔*〕68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生源地財政貼息助學貸款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01〕50號)辦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高校*年秋季開學后新發生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此前已簽訂貸款合同學生的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銀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