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的與傳播,有效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傳播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警信號,是指市和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為有效防御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的預警報信息。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和含義三部分構成。
預警信號共分為臺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沙塵暴、冰雹、雪災、道路積冰等十一類,預警信號的種類和具體分級,詳見附件。
預警信號總體上分為四級(Ⅳ,Ⅲ,Ⅱ,Ⅰ級),按照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同時以中英文標識,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
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預警信號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預警信號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信息、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預警信號的與傳播工作。
第五條全市的預警信號由市氣象臺統一。縣(市)、區氣象臺站需要本地區預警信號的,應當在市氣象臺的指導下,按照職責。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預警信號。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氣象臺站應提高對災害性天氣預報的準確率,及時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的,應當使用當地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信息,不得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預警信號。
第八條廣播、電視臺在節目播出時段內收到氣象臺站的預警信號后,應當在15分鐘內對外播發;廣播、電視臺在節目播出時段外收到氣象臺站的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對外播發。
其他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在收到氣象臺站的預警信號后,應當在15分鐘內對外播發。
第九條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標、正確說明其含義及相關防御指南,同時說明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的名稱和時間。
第十條廣播、電視臺播發藍色、黃色預警信號的頻率,每小時應當不少于2次,播發橙色預警信號每小時不少于4次、紅色預警信號每小時不少于6次。
第十一條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漁業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和預警信號分類等級制定本部門防御氣象災害的預案,并根據預警信號等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擅自預警信號或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預警信號的,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拒不播發或拖延播發預警信號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使用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標、未正確說明其含義及相關防御指南,或未說明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的名稱和時間的。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