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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檔案,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建設檔案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
第五條建立健全以各級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網絡,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設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設檔案信息網絡,將城市建設信息資料納入收集范圍,及時采集、接收、存儲、整理。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六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本系統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軍民共建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檔案。
(三)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單位(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境衛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等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城市風貌史料。
(五)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接收、管理的檔案材料的具體范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由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程項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項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向有關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期間,應當將有關申報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備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在接受備案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按規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的義務。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參加,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但建設工程決算資料可以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補充齊全。
第十三條各建設單位對形成的城市建設檔案,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送外,還應當做好整理、歸檔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
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系統內部各專業管理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對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施工、監理及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電子文件、照片、錄像、縮微品等特種載體形態的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或者單獨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查詢該建設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機關說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
第十八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修改、補充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普查和補測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或者補測補繪檔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有計劃地編纂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關單位查詢利用檔案信息資料,城市建設檔案機構除收取復印費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未經產權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查閱使用。
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設檔案資料,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防止各類損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統計、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按期移交業務技術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城市建設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檔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或者檔案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理,有關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年6月2日的《*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