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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對有關煙葉稅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條例》第一條所稱“收購煙葉的單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有權收購煙葉的煙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購煙葉的單位。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查處沒收的違法收購的煙葉,由收購罰沒煙葉的單位按照購買金額計算繳納煙葉稅。
三、《條例》第二條所稱“晾曬煙葉”,包括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晾曬煙葉和未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其他晾曬煙葉。
四、《條例》第三條所稱“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按照簡化手續、方便征收的原則,對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入收購金額征稅。收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收購金額=收購價款×(1+10%)
五、《條例》第六條所稱“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煙葉收購地的縣級地方稅務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稅務分局、所。
六、《條例》第七條所稱“收購煙葉的當天”,是指納稅人向煙葉銷售者付訖收購煙葉款項或者開具收購煙葉憑據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