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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及時掌握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促進稅收決策過程的科學化、民主化,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系統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國稅發[]17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稅收政策,為有權機關制定的各類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稅政策、減免稅政策以及與稅收政策執行相關的其它稅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條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發現稅收政策存在以下問題的,應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一)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與同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存在沖突的;
(二)沒有反映客觀實際情況、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或者所調整的社會現象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難以操作執行的;
(四)含義模糊,需要加以解釋或明確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進行補充規定的;
(六)實踐中反映突出的其他問題。
第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并反映新稅收政策的落實情況,新的社會形勢對稅收政策調整的要求及對征管措施的改進要求。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利用多種途徑,了解和掌握稅收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包括通過以下方面:
(一)規范性文件會簽、會辦;
(二)稅源管理、征收稅款以及單個稅種管理;
(三)稅務檢查;
(四)重大案件審理、聽證、行政復議;
(五)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
(六)審計、行政訴訟、舉報、信訪、媒體報道等外部監督;
(七)其它。
第六條對稅收政策執行中的問題,省級稅務機關應分別不同情況,以《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簡報》、《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意見》、《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專題報告》三種形式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
第七條《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簡報》主要針對新制定實施的稅收政策,提出貫徹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體現政策反饋的及時性。對新發現的其他稅收政策問題,也可在發現問題后即時上報。
第八條《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簡報》內容應當包括稅收政策的名稱、文號,存在的具體問題、涉及的具體條款,發現問題的途徑等。
第九條《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簡報》一事一報,一般每季度不低于一篇。
第十條《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意見》主要對現行稅收政策執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并提出意見、建議,體現反映問題的普遍性以及地方稅務機關的評價建議。
第十一條《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意見》內容應當包括稅收政策的名稱、文號,存在的具體問題、涉及的具體條款,發現問題的途徑,問題產生的原因,相關的意見、建議等。
第十二條《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意見》一事一報,一般每半年不低于一篇。
第十三條《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專題報告》是針對某一方面的重要稅收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體現反映問題的深入性及可改進性。
第十四條《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專題報告》要求有問題,有數據,有案例,有建設性的改進意見。《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專題報告》可結合本單位有關工作進行。
第十五條上述三種形式的反饋報告在以紙制版形式報送的同時,通過公文處理系統或因特網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報送電子版。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負責稅收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政策法規部門)牽頭負責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其他部門應當配合政策法規部門的工作。
第十七條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匯總從各種途徑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并按本辦法規定的形式與內容以本級稅務機關名義報送上級稅務機關。
需要明確答復的稅收政策問題,仍按現行公文規定的程序、格式請示上報。
第十八條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由省級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要求。
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應當定期匯總各地報送的反饋報告,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于反映事實清楚,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由政策法規司商有關司閱提意見后報總局領導閱示;
(二)對于反映相關政策問題重大、情況復雜或難以立即提出解決方案的,在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可由政策法規司牽頭、相關司局參與,對所反映的問題進行深入調研。
(三)對各地反饋報告的稅收政策問題,進行分類備案,供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時參考。
第二十條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根據各地的反饋報告,不定期匯總歸納重點、難點、熱點稅收政策問題,組織有關地區進行專題調研。
第二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按年對各地反饋上報的稅收政策問題進行統計并通報全國稅務系統,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