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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村級集體興辦公益事業籌資籌勞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籌資籌勞的原則、對象
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投勞的,必須采取“一事一議”方式。
(一)籌資籌勞原則。堅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
(二)籌資籌勞對象。籌資對象一般為本村在冊戶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籌勞對象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歲—55周歲、女性18周歲—50周歲的勞動力。
二、籌資籌勞范圍
(一)適用范圍。
⒈籌資籌勞主要適用于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村內小型農田水利、道路橋梁、村莊整治中的公共建設項目以及環境衛生、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等集體公益事業。
⒉對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資金支持、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經涉及村議事通過,報經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也可納入籌資籌勞范圍。
⒊除因防洪、搶險、抗災等緊急任務,村里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事后須經鄉鎮政府核準并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任何部門不得要求村民無償出勞或以資代勞。
⒋根據受益主體和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縮小議事范圍。
(二)下列事項不得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范圍。
⒈非本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和勞務。
⒉農村電網改造、學校建設和維護、五保戶供養等項目。
⒊償還村級債務、村辦企業虧損、進行經營性開發生產等不屬于村內集體公益事業的資金和勞務。
⒋各種形式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活動。
三、籌資籌勞標準
(一)籌資標準。每人每年按1工的價格標準籌資(具體由各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以資代勞價格標準,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報省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籌資可以分年進行,也可以幾年(一般不超過3年)累計籌資。
(二)籌勞標準。每個勞動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勞或以資代勞由農民自愿選擇。
四、籌資籌勞程序
(一)提出事項。村級組織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事項。籌資籌勞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籌資籌勞事項提出后,必須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見,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籌資籌勞事項、預算、分攤辦法、減免措施等),提請村民會議或經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還須由村民代表逐戶征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并經農戶簽字認可。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代表2/3以上農戶的村民代表參加。經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或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農戶過半數通過后形成正式方案。參加會議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簽字。
(三)方案審核。方案和決議的會議紀錄經鄉鎮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復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范圍、議事程序以及限額標準的,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四)公布方案。審核通過的方案在村務公開欄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
五、籌資籌勞減免
現役軍人、軍烈屬、退役傷殘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和因公犧牲人員家屬等優撫對象、在校就讀的學生、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及并發癥患者(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孕婦、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五保戶等,不承擔出資出勞任務。低保戶可不承擔出資任務。對因病、因傷、因殘及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等原因不能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出資出勞任務的,經本人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票數通過,可以減免。
六、籌資籌勞監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⒈資金管理。籌集的資金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使用村級組織統一收據。上年度所籌資金結余部分,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用于興辦集體公益事業。
⒉勞務管理。籌集的勞務原則上應安排在農閑期間。村民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無法出勞的,可以請人代為出勞或者以資代勞。村民自愿以資代勞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親屬向村級組織書面提出。
⒊工程決算管理。籌資籌勞單項工程竣工并形成的決算,應在15個工作日內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通過。
(二)使用監督。
⒈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村內籌資籌勞的監督,對違規籌資籌勞或擅自改變用途的,要責令籌資籌勞部門限期糾正,并督促其及時退還所籌資金,或將違反規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標準給予村民相應的報酬。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紀處理相關責任人。
⒉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并在村務公開欄定期公布籌資籌勞使用情況。
⒊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出資出勞任務的村民,要批評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其他事項
(一)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程序規范、使用合理、群眾支持的,政府可采取項目扶持、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
(二)以村民小組或者以自然村為單位議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其籌資籌勞收據、專賬等由村級組織代為開具和建立。
(三)各市、縣(市、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四)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農經發〔*〕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