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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管理機關辦公用房,使之更好地為機關工作服務,做到使用合理化、管理科學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機管局)是代表政府管理機關辦公用房的職能部門。其任務是授權負責制訂機關辦公用房建造、改造計劃,組織實施建造、改造方案,接收其他屬于國有資產的房產,分配、調整辦公用房及其日常管理,接受群眾舉報,處理違規行為。
第三條分配范圍為市級(含越城區)機關的黨群部門、人大、政協機關及市政府部分辦事機構(詳見附表)
第四條機關辦公用房的分配與調整,由機管局提出方案,經市分管領導同意。分配或調整到辦公用房的單位,原辦公用房除同意保留外,其余辦公用房必須繳給機管局。
第五條新設機構是否安排辦公用房,須經市分管領導同意。臨時性機構的辦公用房,原則上有歸口單位或牽頭部門自行調劑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由機管局視情安排和解決。
第六條分配、調整、借用辦公用房的辦理,均由所需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填寫《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分配、借用申請表》,經研究同意后,由機管局通知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辦公用房只能用于辦公,各單位不能擅自改變用途出借、出租,若有違反,立即收回并取消該單位辦公用房分配、調整范圍。
第八條部門之間不得自行調整辦公用房,擅自調整的,機管局有權收回所調整的辦公用房。
第九條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除直接為機關服務的單位外,均不列入機關安排范圍。由于歷史原因,已占用機關辦公用房的單位,要簽訂協議限期搬出,確暫無法搬出的,需與機管局簽訂租用合同,改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
第十條為便于管理,每幢辦公樓均需指定或推薦一家牽頭單位,負責該幢辦公樓的日常管理。同樓辦公的其它單位必須服從牽頭單位的管理。
第十一條勝利西路163號機關大院、靜寧巷58號機關大院的辦公用房及設施設備的維修由機管局負責,其它辦公用房及設施設備的維修,共用部位由各使用單位共同承擔,室內部份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辦公用房水、電費的負擔:勝利西路163號機關大院、靜寧巷58號機關大院行政編制的單位由市財政統一拔款到機管局,機管局統一支付,其它單位所用水、電費均自行負責,水、電表確無法分開的,水、電費用按單位人數分攤。
第十三條辦公用房的維修必須報機管局審查同意后實施。維修單位不得借維修之機,改變房屋結構,拆裝水、電表及改變水、電表上的計量。
第十四條辦公用房的室內外衛生、環境綠化等根據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