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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監督與評價,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小組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對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小組和上級審計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章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集團公司設投資審計部為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五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力量,成立由集團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和聘任兼職內部審計人員組成的集團內部審計隊伍,在投資審計部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審計人員與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與被審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審計人員的專業任職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列單位進行審計:
(一)集團公司本部;
(二)集團公司投資的全資子公司;
(三)集團公司投資的控股公司經征得該公司董事會同意的;
(四)集團公司指定的其他單位。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年度財務預算、投資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年度經濟目標考核責任制完成情況,經營者年薪及職工工資總額使用情況;
(四)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五)固定資產投資及技改項目;
(六)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情況;
(七)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小組及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開展審計調查,提出加強調控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以下職權
(一)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集團公司審定公布后施行。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該項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賬簿、資料、文件、電子數據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有權向集團公司內部的相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經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領導小組同意,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七)視實際情況,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或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具備審計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的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八)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及糾正、處理違規行為的意見;
(九)督促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審計決定;
(十)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集團公司領導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四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根據上級內審機構的要求和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根據集團公司特殊需要,也可實行臨時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審計方案。按照審計項目計劃,根據被審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方案。
第十四條審計通知。根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并組成項目審計組,提前三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臨時審計除外)。
第十五條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經濟合同,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獲取各類審計證據,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電子證據、口頭證據等,并及時編制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審計報告。審計組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出具審計報告(初稿),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初稿)前應當征求被審單位意見,被審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初稿)經審核后出具審計報告,報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被審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內部審計機構將根據有關要求將審計結果報送上級審計機構。
第十七條被審單位應根據審計報告及時作出處理,并在審計報告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報告集團內部審計機構。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如有異議,可以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提請裁決處理。
第十八條后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后續審計范圍,實行后續審計,一般在審計報告下達執行一定時期后進行,檢查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集團內審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加強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積極配合內審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各單位的內審結果作為年度經濟責任考核及有關先進評比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對被審單位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將給予獎勵。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機密的內部審計人員,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與本單位原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投資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于*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