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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機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衛生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直接向市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省衛生廳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市衛生局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決議和指示,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自覺接受監督,努力提高衛生行政能力和行業管理水平,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衛生行政機關。
第四條局機關全體干部要堅定理想信念,忠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做到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務實創新,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五條局各科室要依照職責要求行使工作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市直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和職責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各單位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市衛生局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市委、市政府、省衛生廳的決定、決議、命令、指示等,擬定全市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規章、技術標準、實施意見,制定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貫徹中西醫并重方針,實行全市衛生行業管理,統籌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領導市本級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初級衛生保健、農村衛生、婦幼保健和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發展規劃并督導規劃實施;規劃指導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指導市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工作。
(三)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狂犬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農村改水、改廁、地方病防治、職業病防治、干部保健等工作。
(四)制定全市婦幼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技術規范,監督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專項技術的貫徹實施。
(五)貫徹中西醫并重的方針,落實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規劃。
(六)監督管理食品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件審核,組織重大衛生違法案件查處;承擔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及衛生案件復議及有關訴訟工作;組織開展衛生法規宣傳教育,指導全市基層衛生監督工作。
(七)負責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技術應用、大型醫療設備等醫療服務要素準入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的質量;組織公民無償獻血。
(八)擬訂全市醫療衛生科研規劃、計劃,組織醫藥衛生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指導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
(九)擬訂全市衛生人才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制定全市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加強行業作風建設,推進精神文明建設。
(十)組織調度全市衛生技術力量,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中的醫療救護和疫情控制。
組成人員職責
第六條市衛生局由下列人員組成:黨委書記、局長,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各處室處長(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七條市衛生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面工作,向市政府負責。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局長外出期間,可委托一名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條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召開局黨委會議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市衛生局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決策,必須經局黨委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或突發性重大事件,由局長召集局長辦公會議處理;局長不在機關時,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會議,及時處理,事后向局長報告。
第九條副局長按照分工負責原則處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長委托處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分管工作和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及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局長匯報,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局長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局辦公室主任在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衛生局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一條市衛生局各處室處長(主任)負責本處室的工作,并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章,在本處室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業務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條局機關工作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弄權瀆職。
第十三條市直醫療衛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工作。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調查研究、群眾參與、專家咨詢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衛生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衛生行政規范性文件及草案、大型項目及其他關系衛生改革與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事項,由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研究決定全市衛生改革與發展重要事項,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宏觀政策,符合全市區域衛生規劃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承辦處室事先要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群眾利益的,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切實把決策建立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責任制,實行績效考核和失職追究制,及時跟蹤并定期督導、反饋落實情況;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深入調研,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要嚴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開、行為規范、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行政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根據全市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市衛生廳適時向市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決定、命令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請示,確保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一條市衛生局起草的規劃草案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政府和衛生部、省衛生廳的規章、決定、命令。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并依法在規定時限內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衛生局負責起草的市政府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由有關業務處室組織起草,局辦公室負責審核,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后上報。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規范衛生行政審批,科學設定衛生執法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行政監督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衛生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十五條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定期主動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定期主動匯報工作,廣泛聽取對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第二十六條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市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及時對口報告。
第二十七條加強衛生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犯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衛生行政行為的監督。健全信訪管理制度,規范信訪工作行為,提高信訪處置能力,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聽取信訪工作匯報,幫助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九條虛心接受輿論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積極配合,主動查處和整改。
工作安排
第三十條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一條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衛生廳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全市年度衛生工作要點,明確預期目標、主要任務、重點措施和進度要求,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局機關各處室要認真落實年度工作任務目標,并在年中、年末向局長辦公會報告執行情況。局辦公室應加強督查督辦,及時匯總作出通報。
第三十三條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和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市衛生局對各縣(市、區)衛生局及市直醫療衛生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市衛生局行政會議實行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專題工作會議制度,不定期召開局機關全體干部大會。
第三十五條局務會議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局長、副局長、調研員或助理調研員、各處室處長(主任)為會議固定成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直單位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市委、市政府和省衛生廳重要會議精神;
(二)交流局機關各處室本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下個月重點工作計劃安排;部署近期機關重點工作;
(三)討論局機關建設的重要問題和其他需局務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局務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因故不能出席的,向會議主持人或向局辦公室請假,處室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可委派其他工作人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市衛生局局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為局長、副局長、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傳達市委、市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年度工作思路、計劃、總結等;
(三)討論通過報請市政府、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重大事項的報告或請示;
(四)討論審定衛生系統基建項目、大型維修項目的立項和引進添置高檔醫療設備等事項;
(五)討論年度衛生經費預決算及省切塊經費安排和機關萬元以上的一次性開支;
(六)討論通過由市衛生局制定和下發的規范性文件及以局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和會議議程安排的原則意見;
(七)討論決定市衛生局各直屬單位請示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人事工作、職稱晉升、老干工作、教育培訓等事項;
(九)研究分析醫政中醫、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愛國衛生、合作醫療管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重大行政執法案件處罰等方面的業務工作;
(十)正副局長互相交流重要工作情況及其他需要研究討論重要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20日前后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辦公室負責記錄,必要時編寫《會議紀要》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三十七條局黨委會議由局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副書記參加,必要時可召開擴大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由局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在時,受書記委托主持工作的副書記負責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審定涉及衛生改革和事業發展的重大事項,包括衛生資源配置、機構設立與撤并、職能調整等;
(二)討論決定市直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免、調配及黨務工作事項;
(三)討論決定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干部理論學習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思想政治工作、黨建工作、群團工作等事項;
(五)討論決定局級以上先進的表彰、獎勵或申報;
(六)討論研究紀委、機關支部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基層組織調整、黨員發展、干部職工公派出國(境)等事項;
(八)黨紀、政紀處分事項;
(九)其他需要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或急需處理的重大問題,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三十八條副局長受局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專業培訓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問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相關處室組織承辦。專題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超出召集人分管權限范圍的,須報局長決定。
第三十九條全市衛生工作會議由各縣(市、區)衛生局負責人、各市直醫療衛生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市衛生局機關中層以上領導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總結上年度全市衛生工作;
(二)表彰上年度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
(三)討論重要事項;
(四)安排部署本年度衛生工作任務。
全市衛生工作會議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開。會議的主題和方案由局辦公室提出,工作報告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市衛生局的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衛生局辦公室集中,報局長確定。分管局領導職權范圍內能解決的問題,臨時動議的事項,沒有與相關部門協商和充分論證以及沒有書面材料說明的事項,均不能提交會議討論。凡提交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屆時可由有關單位或科室負責人作簡明扼要的匯報。
第四十一條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組織和記錄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分管機關日常工作的
副局長審定備案或簽發。
第四十二條市委、市政府、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召開需要局領導參加的會議,局辦公室或局值班人員接到通知后,先送請局長或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副局長確定參加人員,由局辦公室或值班人員通知到人。各直屬單位、下級機構需請局領導參加的會議或活動,必須先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向局長匯報后確定參加的領導,并負責通知到參加會議或活動的領導本人。
公文審批
第四十三條公文處理要堅持及時、準確、安全的原則。凡是收到的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統一由局辦公室按照文件的要求及時送閱,分管局長或職能科室負責人要及時提出貫徹意見。各級衛生行政部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送市衛生局審批的文件,應當符合有關處理文件的規定,按照文件要求由有關職能科室提出呈批意見,由分管局長審批;重大問題需經局長會議討論決定,局長審批。
第四十四條市衛生局制發文件要從嚴掌握,減少數量。凡屬會議已部署的工作,執行已有方案依據的,不另行發文;凡可發可不發的文件,堅決不發;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業務主管機構已發到各縣區衛生局、醫療衛生機構的、市衛生局沒有新的具體貫徹意見的文件,不再轉發。
第四十五條市衛生局報送省衛生廳、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綜合性、全局性問題的文件,由分管局長審核,局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局長分管的工作文件,由局長審批簽發。
第四十六條市衛生局制發的文件,屬全局性、綜合性文件由局辦公室起草;專業性文件由各職能科室起草、校稿、封發,但必須送局辦公室核稿,以把好政策關、文字關、質量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所有制發文件、材料的全過程認真負責,進一步提高文件質量,文字差錯不得超過國家文秘的有關規定。實行制發文件責任追究制,文秘檢查考核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會簽文件,按局長分工管理的業務范圍進行簽署。
第四十七條各處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按照《檔案法》的規定,統一交局辦公室立卷歸檔,個人不得存放有關文件資料檔案。
第四十八條進一步精簡公文,規范辦文程序,保證公文質量。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不斷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作風紀律
第四十九條市衛生局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學習新知識,開闊新視野,創造新經驗,推出新舉措。
第五十條市衛生局領導及工作人員應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鼓實勁、干實事、求實效,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要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
第五十一條嚴格遵守上級和市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同時,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堅持經濟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兩手抓,切實抓好系統內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五十二條加強局機關印章管理,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印章,保管人員離崗時,必須將印章鎖好,確保安全。保管人員外出,由領導指定他人代替,雙方辦理交接手續。下列情況使用市衛生局印章:
(一)由局領導批示或簽發,以市衛生局名義發文或處理工作;
(二)局機關干部外出工作,開具介紹信;
(三)經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的其他事宜。
凡使用市衛生局印章須經局長、分管副局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署批準。
第五十三條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以人為本、務實創新、團結協作、廉潔高效的部門形象。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理、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四條實行辦事首問負責制、AB崗工作制,切實改進工作方式,方便基層和群眾辦事,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樹立優質、公正、高效、廉潔的機關服務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