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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竣工驗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全市范圍內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竣工驗收的組織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由各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計劃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負責項目的全面驗收工作,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一般由計劃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國土、規劃、環保、質監、消防、檔案、審計等其它有關部門組成。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條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各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審閱工程檔案資料并實地查驗建設工程和設計安裝情況,并對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質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
(二)對遺留問題提出具體意見。
(三)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報告,簽署竣工驗收證書,監督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工程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條竣工驗收依據
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施工圖、設備技術資料和現行各行業技術驗收規范及其審批、修改調整等相關文件。
第六條竣工驗收條件
(一)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設施已按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需要;
(二)項目經試運行(一般試運行不超過一年),試運行考核各項指標已達到設計能力;
(三)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市政、綠化等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四)必須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第七條申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向驗收組織部門報送項目驗收申請,并遞交以下驗收資料:
(一)竣工報告。建設單位提出的項目總報告,內容包括:工程總結、試運行報告、財務決算和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衛生、防疫、檔案等專項驗收情況;
(二)設計報告。項目設計單位提交的項目設計情況報告;
(三)施工報告。施工單位提交的項目施工情況報告;
(四)監理報告。項目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監理和質量情況報告;
(五)質監報告。質監部門提交的工程質量監督評定報告,實行備案制的應提交備案材料。
第八條按項目的規模大小及復雜程度,驗收工作可分為初步驗收(也稱交工驗收,下同)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應先行初步驗收,然后進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可以一次性進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九條初步驗收
工程建成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交工驗收)。
第十條專項驗收是指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有特殊要求內容的驗收。專項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并在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
項目全部建成經過各單項工程專項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具備必要的技術經濟文件資料后,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向計劃部門或受計劃部門委托的有關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的書面申請報告。計劃部門或受計劃部門委托的有關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如項目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業主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擅自超過批準的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資金用途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處罰。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付預留的財政性資金。涉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由代建單位履行建設單位的相關職責。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