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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法》,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引導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小企業信貸的支持力度,切實緩解小企業的融資困難,促進市區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結合市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小企業,是指在市區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上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科技型和從事現代服務業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包括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和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向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且金融機構貸款余額2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新增貸款時,政府按其當年新增貸款的一定比例所給予的風險補償。
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且金融機構貸款余額3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后,由于借款企業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按《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被確認為可疑類或損失類貸款,且遭受本金損失時,政府按其損帳比例,以恰當的標準所給予的損帳補貼。
對可疑類貸款的確認,*市商業銀行和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市政府批復確認為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上級銀行批復確認為準。
第四條市財政局和市經貿委是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和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資金使用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市經貿委主要負責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業務指導,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和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的具體支持方式和適用范圍;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年度風險補償金、損帳補貼金的預算管理,會同市經貿委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并負責資金撥付。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和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市經濟結構調整、產業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貸款風險補償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資金來源、實施對象及補償、補貼標準
第六條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和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的來源: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小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
第七條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和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的實施對象為在市區依法設立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實施貸款分類管理的各類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八條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準:以上年度該銀行的小企業貸款月均余額為基數,按小企業貸款比上年凈增額的0.5%以內給予補償。同時可對小企業增加貸款較多、風險控制較好和追償債權有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適當獎勵。
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的補貼標準:當承辦銀行為小企業提供的信用貸款發生損賬時,按下列標準給予損帳補貼:
損帳比例2%以下
(不含本數)2%-3%3%以上
(不含本數)
補貼比例30%20%15%
損帳比例=當年損帳金額÷當年小企業貸款年末平均余額×100%。
當年小企業貸款年末平均余額=當年小企業貸款月末平均余額之和/12。
第三章資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九條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單位的確定。
要求列入市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計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初審后,向市財政局、市經貿委提出書面申請。申報時須提供:上年度按風險補償口徑計算的小企業貸款月均余額及計算明細、本年度同口徑小企業貸款新增計劃和保證措施。
市財政局、市經貿委經審核后確定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單位及上年度小企業貸款實績,上報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批準同意。
第十條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審核及撥付。
第二年年初,市財政局、市經貿委會同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對市區實施風險補償的銀行小企業貸款凈增額進行審核,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
市級風險補償金,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
每年1月底前,發生損帳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初審后,向市財政局、市經貿委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供:損帳情況匯總表及明細、損帳比例及計算依據、可疑類貸款的批復文件等相關資料。
市財政局、市經貿委會同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對可疑類貸款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局、市經貿委聯合下達補貼計劃,并由市財政局先期撥付損帳補貼金的50%。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債權。市財政局、市經貿委根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相關法律依據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確定最終的損帳金額及損帳補貼金,扣除先期撥付損帳補貼金后,由市財政局撥付損帳補貼余額。
第四章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的損帳補貼金應全額用于彌補壞賬損失。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確定一名聯系人,按月向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報送小企業貸款月報表,并及時反映損帳和債權追索情況。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全額損帳補貼后,仍應積極追索債權,追索實現的債權要在1個月內按原補貼比例及時向市財政局交還補貼。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單獨建立符合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簡化信貸流程,提高貸款發放效率。
第十六條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挪用資金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收回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