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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和改進發展專項規劃管理,突出專項規劃的操作性和相互之間銜接,切實將規劃管理納入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軌道,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規劃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5〕5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25號)等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指的市級專項規劃,是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專門領域(不含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包括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各種行業規劃、建設規劃、專題規劃,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在特定領域的細化,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專項規劃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及安排政府投資、編制財政支出預算和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職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調控和引導的領域,并按事權和管理分工組織編制。
第四條市級專項規劃分為重點專項規劃、主要專項規劃、其他專項規劃。
重點專項規劃是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為對象編制的專項規劃;
主要專項規劃是以我市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產業發展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為對象編制的專項規劃;
除重點專項規劃、主要專項規劃外的專項規劃為其他專項規劃。
第五條專項規劃管理程序包括規劃立項、銜接審核、咨詢論證、審批、實施監督等環節。市發展改革委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市級專項規劃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立項
第六條市級專項規劃一般由其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規劃立項申請;其中重點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并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下達編制計劃;主要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平衡后下達編制計劃;其他專項規劃的立項由其主管部門管理,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條專項規劃立項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編制依據、規劃范圍;
(二)規劃組織單位、編制單位以及編制成員的基本情況;
(三)規劃編制經費預算和來源;
(四)規劃編制進度計劃和完成時限。
第八條市級專項規劃在每年年初編制計劃下達后,規劃立項申請單位應立即組織力量開展規劃編制工作,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反饋規劃編制進展情況。
未經立項編制的專項規劃,市政府及市發展改革委和其他主管部門不予審核審批和。
第九條在市級專項規劃年度編制計劃下達后,市級有關部門接到上級部門或市政府通知,需要編制專項規劃的,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增補立項申請,并附上相關通知復印件。
第三章銜接審核
第十條市級專項規劃在編制完成形成送審稿后,必須根據規劃管理層次組織與相關規劃進行銜接審核。其中,重點專項規劃由市政府或授權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銜接審核,主要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為主銜接審核,其他專項規劃由主管部門為主銜接審核。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銜接審核,應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空間規劃為依據,并加強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銜接的重點是主要發展目標、重點發展任務、區域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資源開發、重大項目建設和財政資金平衡等。
第十二條各銜接審核牽頭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書面銜接審核意見,并及時反饋給專項規劃編制部門。
專項規劃經過銜接審核后,由其主管部門根據銜接審核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第四章咨詢論證
第十三條市級專項規劃應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并出具咨詢論證意見。
第十四條對市級專項規劃進行咨詢論證時,專家人數應為單數,其中重點專項規劃和主要專項規劃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應不少于60%,且專項規劃領域以外的相關領域專家應不少于1/3。
第十五條重點專項規劃由市政府或授權市發展改革委主持論證。必要時,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其他專項規劃的咨詢論證由主管部門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參與。
第十六條市級專項規劃經咨詢論證后,由主管部門根據咨詢論證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規劃草案。
第五章審批
第十七條重點專項規劃和主要專項規劃,編制部門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專項規劃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
(二)規劃編制說明;
(三)專家咨詢論證意見(包括必要的社會公眾意見);
(四)銜接審核意見落實情況以及相關部門意見和專家意見(包括必要的社會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重點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主要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專項規劃一般由其主管部門審批,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六章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經批準的專項規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保密內容之外,應按政務公開制度落實,讓公眾知曉,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市級專項規劃后,主管部門應制定具體的年度或分期實施計劃,認真抓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切實落實專項規劃規定的各類約束性指標和限制性、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堅持“以規劃帶項目”原則,逐步實現投資管理和調控由項目審批向先編規劃、后審項目、再安排資金轉變;在能編制規劃的領域,對未列入規劃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重大和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在規劃調整前原則上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在市級專項規劃實施的中后期應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供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需要,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市級重要專項規劃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三條經評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對專項規劃進行調整修改的,由其主管部門提出調整修改意見,按照審批程序報批和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