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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21世紀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水土保持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充分發揮項目效益,根據國務院對《規劃》的批復意見,以及國家基本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水土保持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計劃與資金管理、實施管理、驗收與后評估等內容。
第三條本項目屬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以治理水土流失為基礎,以改善生態環境為前提,以促進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的。
項目建設內容要與《規劃》確定的任務和目標一致,保證工程建設達到規劃的效益指標。
第四條規劃范圍內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由項目實施所在縣人民政府出臺有關封山禁牧的相關政策,發揮生態的自我修復能力,并確保治理成果長久發揮效益和《規劃》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的特點,在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的同時,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和有關政策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區群眾投工參與項目建設。
第六條項目包括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與水土流失監測兩部分,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實行項目管理。項目實施按照限額以下基本建設程序,履行立項審批手續,推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資金使用報賬制,按設計組織施工,按標準嚴格驗收。
第七條項目在“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的統一組織、協調與監督下,實行中央、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條本項目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兩個階段編制設計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暫行規定》編制。
第九條本項目可按3000萬元以內投資額度將實施小流域或單項工程打捆或拆分,分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條中央安排投資的項目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海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進行技術審查后,由省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并抄報國家計委、水利部、中央協調小組辦公室和海委。
地方投資的項目,按國家及地方有關基建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以小流域為單元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根據有關規程編制,達到施工要求。
第十二條中央安排投資的項目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海委審核,省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抄送國家計委、水利部、中央協調小組辦公室和海委。
海委主要負責設計深度、效益指標、投資編制依據、投資規模以及項目的排序等的審核。地方投資的項目,按國家及地方有關基建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投資估算和概算,執行水利部頒布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算定額》。
第十四條水土流失監測項目的前期工作設計報告由海委負責組織編制,水利部審批。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編制的概算靜態總投資,原則上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的靜態總投資。由于客觀原因引起工程量和工程規模變化,其靜態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以內的,要對其變化和增加投資提出分析報告;若超過10%(含10%),須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原程序報批。
第三章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立項文件,以及上年度工程實施情況,提出下年度水土保持項目建議計劃,經省級領導小組審核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主管部門,并抄報中央協調小組。
第十七條中央水土保持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各級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下達,減少計劃下達、資金撥付的層次和環節。
第十八條實行招投標建設的工程,按相應合同進行資金管理;未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工程開工建設后,項目建設單位先給施工單位預撥一定比例的資金,其余部分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后,向專用賬戶所在單位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資金應開設專用賬戶存儲,做到??顚S?,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滯留、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條各級水利部門要嚴格財務制度,定期對資金的撥付、到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章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須集中連片,規模治理,以發揮工程建設的整體和綜合效益。
第二十二條項目開工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責任主體已明確,項目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項目負責和管理人員到位;
二、初步設計已批復;
三、年度投資計劃已落實;
四、工程所需勞力或承建單位已落實;
五、項目建設所需主要材料已落實;
六、其他必備的開工條件已具備。
第二十三條縣級水利部門為項目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總責。其主要職責為: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計劃和本級配套資金;負責設計、施工和工程建設監理的組織實施;負責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負責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工程自驗。
第二十四條種苗、大型溝道工程、集中連片機械施工工程等單項工程,應推行招標投標制。
承建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施工能力,嚴禁轉包。
第二十五條水土流失監測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建設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建設監理制。
第二十六條承擔工程建設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資質,依據合同,公正、獨立、自主的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工作執行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應加強技術培訓、技術引進、技術推廣和綜合示范區建設,提高項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條嚴格按設計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確須變更,屬于項目調整、建設規模變化、概算變更等重大變動,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報原審批單位批準;不涉及總投資和治理面積、不降低質量、不影響功能的一般性變更,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報項目責任主體備案。
第五章驗收與后評估
第二十九條嚴格驗收制度。本項目檢查驗收實行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年度驗收分為初驗和復驗。初驗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各項治理措施的數量、質量逐項、逐地塊進行驗收,提出驗收報告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復驗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邀請省級計劃部門、海委和省級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參加。復驗以縣為單位,逐條小流域進行,對各項措施按20%的工程量進行抽查。對大型溝道工程、集中連片機械施工工程要逐個進行驗收。復驗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驗收報告報水利部,同時,抄報中央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海委。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分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和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由海委主持,項目總體竣工驗收由水利部主持。單項工程和項目總體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主持單位提出驗收報告,抄送中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參與項目的總體竣工驗收,并根據規劃目標要求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檢查和總體評估。
水土流失監測項目竣工驗收由水利部組織進行。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是否按計劃完成;
二、各項建設內容的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
定標準;
三、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章制
度,有無違紀行為;
四、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五、人為水土流失是否基本得到控制;
六、建管機制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實。
第三十三條加強工程建后管護工作,明晰產權,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建立檔案,設立標志,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四條項目竣工后5-10年內,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后評估,對項目建設的目標、措施布局、效益及管護狀況進行全面評價。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由水利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