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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20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條在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從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以下簡稱采砂)活動(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經營銷售所采砂石活動,不包括長江防汛抗洪進行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長江水利委員會或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重慶市、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五條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收取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一)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19號)中規定的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采砂活動(含吹填造地進行的采砂活動),在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過程中經營銷售所采砂石活動,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收取。
(二)在省際邊界重點河段以外的采砂活動(含吹填造地進行的采砂活動),由河道所在地的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
第六條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采砂活動所在地縣(市)、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代收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七條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按月征收。
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向長江水利委員會或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代收單位,申報開采砂石的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資料。
長江水利委員會或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代收單位按照核定的采砂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計算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征收數額,并按月向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送達《繳費通知書》。《繳費通知書》應載明繳費數額、繳費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繳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繳費通知書》式樣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印制。
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中止或者終止采砂活動時,應當及時結繳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九條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和省、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條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時,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章繳庫
第十一條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照預算收入級次上繳國庫。
(一)長江水利委員會收取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十二條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采取下列繳庫辦法。
(一)由長江水利委員會直接征收的,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內,將收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委托代收的,縣(市)、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內,將收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同時,將收入繳庫信息及時反饋長江水利委員會。
(二)由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的,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內,將收入就地繳入省級國庫;由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代收的,縣(市)、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內,將收入就地繳入省級國庫。同時,將收入繳庫信息及時反饋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代收單位使用"一般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長江水利委員會及其委托代收單位在填寫繳款書時,"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填寫"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42類"行政性收費收入"第4216款"水利行政性收費收入";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代收單位在填寫繳款書時,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上述規定的科目填寫相關內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長江水利委員會收取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其中,50%列入中央本級支出預算;50%列入中央補助地方專款預算,返還相關省、直轄市財政。
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沿江省、直轄市財政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直轄市)、市(地、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各自承擔的職責,確定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分成比例。返還市(地、州)、縣(市)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通過國庫辦理劃轉手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編制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收支預決算,并納入部門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支付的代收手續費,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列作部門正常經費。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應按照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履行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的需要,核定預算支出,確保經費供給。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具體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預算經費支出,填列"一般預算支出"科目中的第09類"水利和氣象支出"第0901款"水利行業管理"第090105項"水政執法監督"。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未繳納或者不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20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代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少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中涉及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后,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沿江省、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