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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央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經費(以下簡稱“前期工作經費”)財務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結合水利前期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經費。
各單位通過市場行為取得的前期工作經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前期工作經費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四條前期工作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各級水利行政事業單位依據上級部門下達的前期工作經費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分解下達,由財務部門納入預算統一管理。
第五條前期工作經費支出必須按照上級部門下達的預算執行,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開支。
第六條前期工作經費預算下達后,各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支出預算,經本單位項目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同意后,作為項目支出的依據。
項目支出預算應詳細說明項目的工作內容、實施時間、開支的主要內容、預計支付時間、項目責任人、主要參加人員等,涉及對外委托部分的,還應提供委托合同等。
第七條因前期工作項目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前期工作經費預算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未經批準各單位不得擅自調整。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八條前期工作經費按照中央財政資金領撥程序申請和撥付。
第九條前期工作經費的支出范圍是在水利規劃、項目前期和戰略研究工作過程中,開展科學研究、專題論證、考察調研、勘測、設計、試驗、咨詢、評估、審查、檢查驗收等發生的費用及流域基礎工作必要的費用。
具體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勞務費、租賃費、維修費、材料費、設備購置費、資料費、咨詢費、協作費等,其開支標準應按國家或駐地相關規定執行。
實行財政補貼的水利預算單位,承擔水利前期工作,其項目直接參加人員可列支相應的補助經費。
第十條前期工作項目需要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必須按有關程序要求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合同,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資金。
第十一條前期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內的項目,必須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前期工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要定期向計劃和財務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預計經費使用計劃及與項目實施管理有關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決算
第十三條前期工作經費按照財政部的規定進行年度決算。
第十四條前期工作項目完成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對前期項目成果進行驗收,財務、審計部門應參加前期項目的成果驗收工作。
對于竣工的前期工作項目,財務部門應按照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組織編制前期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報。
第十五條前期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資產,在項目結束后,必須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前期工作經費形成的結余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核后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前期工作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照有關規定核批。
第十八條前期工作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的,前期工作經費一律不得核銷。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單位財務、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前期工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積極開展前期工作經費追蹤問效工作。
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申請、使用前期工作經費,或在前期工作經費申請、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上級單位有權暫停、緩撥相應經費或停止項目的實施,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