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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行政執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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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娛樂場所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2.《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須經所在地縣級(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設立文藝表演團體許可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音像制品零售、租賃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申請設立全國性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由其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應當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種類。

五、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審批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四方區新聞出版管理辦公室(2項)

一、圖書報刊零售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

二、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含復印、打印)企業審批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行政處罰(共182項)

**市四方區文化局(72項)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內容的信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向上網消費者提供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并可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并可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并可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十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并可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十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并可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十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十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然、易爆物品,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十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十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十八、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或進入娛樂場所人員有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罰款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十九、娛樂場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罰款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有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二十、娛樂場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罰款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有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二十一、娛樂場所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陪侍;賭博;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罰款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有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二十二、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二十三、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連接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十四、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游戲項目含有禁止內容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十五、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二十六、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二十七、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二十八、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2.《**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處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罰款直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一)擅自擴大、變更經營范圍和經營地點的;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十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外營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十、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戴工作標志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三十一、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三十二、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三十三、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

處罰種類: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三十四、未經批準或未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未經批準或未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五、將內部觀摩的影片、錄像資料片進行營業性放映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處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罰款直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二)將內部觀摩的影片、錄像資料片進行營業性放映的;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十六、播放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錄像、錄音伴奏帶、卡拉OK激光視盤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處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罰款直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三)播放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錄像、錄音伴奏帶、卡拉OK激光視盤的;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十七、雇傭舞伴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處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罰款直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四)雇傭舞伴的;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十八、違反規定經營文化娛樂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處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罰款直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五)違反規定經營文化娛樂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單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十九、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和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本條規定的審批手續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文藝表演團體的專職演員、專業藝術院校的師生擅自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3.《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批準邀請到專業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專業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5.《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四十、營業性演出單位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也可以參加營業性組臺演出。

營業性組臺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但是,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內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

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行紀活動;個體演出經紀人只能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活動。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但是,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

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歷;

(三)舉辦營業性演出前2年內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記錄。

四十一、營業性演出單位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四十二、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負責審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法驗收后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十三、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擅自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

四十四、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六、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批準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處罰。

四十七、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十八、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九、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第三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第三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一、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

第三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十二、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第三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三、演出經營單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營業性演出廣告的內容誤導、欺騙公眾或者含有其他違法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并依法予以處罰。

五十四、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人的名稱或者姓名,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五十五、演出經營單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五十六、演出經營單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五十七、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八、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邀請文藝表演團體的專職演員、專業藝術院校的師生參加營業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單位同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邀請文藝表演團體的專職演員、專業藝術院校的師生參加營業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單位同意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十九、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十、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時,隱瞞近兩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時,隱瞞近兩年內違反《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由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罰款。

六十一、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的;

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經營供研究和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不足100張(盤)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法經營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經營上述音像制品100張(盤)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其中,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十二、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經營供研究和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不足100張(盤)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法經營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經營上述音像制品100張(盤)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其中,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十三、批發、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批發、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經營供研究和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不足100張(盤)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法經營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經營上述音像制品100張(盤)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其中,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十四、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經營供研究和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不足100張(盤)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法經營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經營上述音像制品100張(盤)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其中,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十五、托運、郵寄、運輸、倉儲和包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物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托運、郵寄、運輸、倉儲和包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二十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沒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予以處罰。

第四條:國家禁止經營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和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不得經營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

(二)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

(三)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

(四)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音像制品。

六十六、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應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進出口單位的資質證明;

(二)進出口美術品的來源地和目的地;

(三)進出口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應當由具備進出口資格的經營單位主辦。主辦單位應當在展覽30日前,向舉辦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

(二)展覽的活動方案;

(三)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四)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

(五)場地使用協議;

(六)國外來華參展的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七)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十七、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含有《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美術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作品及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沒收作品及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美術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或者傳播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六十八、美術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六十九、美術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未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的;

七十、美術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能證明經營的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能證明經營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

七十一、美術品經營單位和個人經營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經營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的;

七十二、美術品經營單位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專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的。

**市四方區新聞出版管理辦公室(110項)

一、出版或者經營含有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經營含有本辦法第四條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提請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國家禁止經營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傳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版號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的;

四、音像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復制許可證》的單位復制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音像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復制許可證》的單位復制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進口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六、音像制作單位、音像復制單位未依照規定驗證音像出版單位的委托書、有關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音像制作單位、音像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音像出版單位的委托書、有關證明的;

七、音像復制單位擅自復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復制音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五)音像復制單位擅自復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復制音像制品的。

八、音像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音像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九、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

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辦法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十、音像制品出版單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規定的內容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音像出版單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條例規定的內容的;

十一、音像出版單位未依照規定送交樣本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音像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樣本的;

十二、音像制品復制單位未依照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五)音像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十三、從事光盤復制的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光盤,使用未蝕刻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六)從事光盤復制的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光盤,使用未蝕刻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的。

十四、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

十五、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的內容、期限留存備查材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期限留存備查材料的;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須確定專人管理復制委托書并建立使用記錄。復制委托書使用記錄的內容包括開具時間、音像制品及具體節目名稱、相對應的版號、管理人員簽名。

十六、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賣品或者以非賣品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賣品或者以非賣品收取費用的;

十七、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未在非賣品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注明非賣品編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未在非賣品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注明非賣品編號的。

十八、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3.《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按照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處罰。未經批準擅自主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或者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主辦單位擅自主辦地方性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的,按照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處罰。

4.《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報紙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報紙出版業務,假冒報紙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名稱出版報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十九、出版、進口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內容以及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含有誘發未年成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禁止內容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進口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2.《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六十條: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載內容報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二十、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3.《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發行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十一、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

二十二、進口、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進口、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的;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違反規定發行進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十三、印刷或者復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印刷或者復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二十四、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規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本條例規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

二十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二十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二十七、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

二十八、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人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

二十九、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五)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的。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未經法定方式確定而發行中小學教科書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三十、出版單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出版單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2.《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報紙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報紙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報紙的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按前款處罰。

三十一、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期刊,以及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依照規定到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刊期,以及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到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

2.《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報紙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一)報紙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報紙,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報紙變更名稱、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刊期、業務范圍、開版,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十二、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

三十三、出版單位未依照規定送交出版物樣本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的;

2.《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報紙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三)報紙出版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繳送報紙樣本的。

三十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依照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三十五、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依照規定將其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五)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備案的。

三十六、未經批準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的

處罰種類:沒收出版物、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十七、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非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三十八、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規定辦理手續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非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十九、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非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四十、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四十一、印刷業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四十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四十三、印刷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十四、印刷經營者未依照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四十五、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十六、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十七、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四十八、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十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十、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五十一、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五十二、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十三、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五十四、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五十五、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五十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十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五十八、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五十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六十、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十一、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十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六十三、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六十四、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六十五、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存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六十六、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六十七、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的;

六十八、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的;

六十九、出版單位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或者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者出版物批發業務,或者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出版單位委托出版物總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發行委托書》;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不得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者出版物批發業務,不得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

七十、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超出新聞出版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的。

七十一、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的;

七十二、出賣、出借、出租、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出賣、出借、出租、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十三、從事出版、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不按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的;

七十四、從事出版、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七十五、設立出版物出租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未按規定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設立出版物出租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未按本規定備案的;

七十六、符合規定要求的主辦單位舉辦地方性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未按規定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主辦單位舉辦地方性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未按本規定備案的。

七十七、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七十八、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搭配銷售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搭配銷售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的;

七十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八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沒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擅自涂改、復制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沒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擅自涂改、復制許可證的;

八十一、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在出版物銷售前,未將出版物樣本報送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審驗、報送審驗的出版物樣本與銷售的出版物不一致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在出版物銷售前,須將出版物樣本報送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審驗,報送審驗的出版物樣本必須與所銷售的出版物一致。

八十二、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驗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的;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驗。

八十三、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向指定的數據庫管理單位提供有關數據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的;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向指定的數據庫管理單位提供有關數據。

八十四、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十五、從事征訂、儲存、運輸、投遞、散發、附送含有《出版管理條例》二十四條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五十條:從事征訂、儲存、運輸、投遞、散發、附送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版物的,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處理。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出版管理條列》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版、進口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

(三)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發行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八十六、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進口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進口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業務,予以取締,沒收電子出版物和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省電子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或者進口業務的,由出版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電子出版物和從事違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八十七、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的;

八十八、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從非電子出版物出版、進口、總批發、批發單位進貨或者無發貨、進貨憑證和目錄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從非電子出版物出版、進口、總批發、批發單位進貨或者無發貨、進貨憑證和目錄的。

八十九、從事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未在經營場所張掛經營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經營場所未張掛經營許可證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十、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改變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改變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活動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十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十二、轉借、出租、涂改電子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五)轉借、出租、涂改經營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九十三、未經批準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事項舉辦電子出版物展覽、訂貨會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六)未經批準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事項舉辦電子出版物展覽、展銷、訂貨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十四、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委印單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委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委印單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九十五、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委印單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委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委印單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九十六、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委印單位違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委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三)委印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五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等字樣,必須注明“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印刷時,應在明顯位置完整地印出“內部資料準印證”編號,不得省略或假冒、偽造。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所設的有關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六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嚴格限定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征訂發行,不得傳播到境外,不得拉贊助或搞有償經營性活動,不得用《準印證》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之類形式進行印刷發行等。

九十七、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委印單位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委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委印本辦法第七條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七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九十八、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十九、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一百、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百零一、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百零二、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百零三、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百零四、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百零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一百零六、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一百零七、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一百零八、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一百零九、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一百一十、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行政確認(共1項)

**市四方區文化局

一、音像制品鑒定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鑒定音像制品是否違法的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鑒定書。

《**省音像制品分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消費者和有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音像制品是否違法進行鑒定的申請。消費者的申請應當向購買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并應提供書面申請、音像制品和發票。書面申請應當載明音像制品來源、名稱、數量、獲得日期、鑒定目的。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爭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書之日起或知道鑒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提請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復核,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復核結論。

行政強制(共6項)

**市四方區文化局

一、撤銷以欺騙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二、取締無證娛樂場所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市四方區新聞出版管理辦公室

一、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物品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七條: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正在印刷、復制、批發、零售、出租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執法人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對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專用于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取締非法出版單位及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三、取締非法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及非法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四、取締非法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及非法電子出版物業務

法律依據:

《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進口、發行業務,予以取締。

行政征收(共1項)

一、許可證成本費(工本費)

法律依據: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依照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2.《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5項)

**市四方區文化局(10項)

一、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登記)

法律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八條: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3.《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為職業的個體演員和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登記)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四條:設立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到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15日內,到其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娛樂場所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四、演出場所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文化主管部門依法對營業性演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和出租單位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美術品經營場所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美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八、營業性演出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執法機構的作用,并可以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對營業性演出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采取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并保證隨時有人接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接到社會義務監督員的報告或者公眾的舉報,應當作出記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并自處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公布結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義務監督員應當給予表彰;公眾舉報經調查核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九、向社會公布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市四方區新聞出版管理辦公室(5項)

一、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登記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設立出版物出租單位事后備案

法律依據:

《國務院公布取消的新聞出版總署行政審批事項(28頁)后續監管措施》(新聞出版總署新出法規[2004]731號)第25條

三、印刷企業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四,出版物市場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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