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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共1項)
一、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法律依據:
1.《**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按上一年度當地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十一條:“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職工平均工資額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屬地原則向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
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共7項)
一、責令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法律依據:
1.《**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第二十七條:“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級殘疾人聯合會作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二十條:“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級殘疾人聯合會作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滯納金的收繳
法律依據:
《**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十五條:“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數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三、辦理殘疾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三條:“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地方殘聯負責具體發放和管理(以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為準)。”
四、殘疾人就業管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二十七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殘疾人勞動就業納入當地勞動就業規劃,統籌安排。”
3.《**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勞動就業的公民。”
五、對安置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與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二條:“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六、組織和指導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2.《**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就業服務、文化生活建設、法律服務、志愿者助殘活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點)的建設,保障殘疾人用品用具的供應和維修服務。”
七、組織開展殘疾人宣傳文化體育活動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條:“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于社會公共文化活動,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的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說;
(三)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特殊體育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四)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的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進行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2.《**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第二十二條:“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組織殘疾人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文化、體育比賽等活動的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參加活動的殘疾職工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由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其工資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