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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職工民主管理權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充分調動職工在改革和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辦好研究所,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期聽取所長的工作報告,對本所的發展方向,科研計劃、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制定、職工文化技術培訓、工資調整、財務、決算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向職工公開,并經職工大會通過,形成決議,予以執行。
第三條參與對所職工住房分配、福利費的使用、勞動保護措施等重大事項的討論,并提出意見。
第四條支持所長工作。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廣大職工在改革和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產、開發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所黨政要依靠群眾、認真貫徹落實職工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有效地發揮工會民主參與作用。根據《中國工會章程》和新《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工會主席、副主席參加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會議,切實代表和反映職工意見和呼聲、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職工大會與所長在重大問題上不一致將在進行協商或由黨委(支部)出面解決,也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但屬所長職權范圍內的工作,在先按所長的決定執行。
第七條經常討論研究解決職工中的一些問題,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第八條所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大會的辦事機構,為保證職工大會開好,首先對議案慎重研究,廣泛聽取多方面的意見,然后由工會委員會與所長、黨委書記(或支部書記)商議,提出大會的議題、議程、提交大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所工會應經常向職工宣傳會員大會制度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廣泛征集意見和提案,提高會員主人翁責任感。
第十條所工會應接受和處理職工大會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職工大會執行主席由所長、黨委書記(支部)和工會委員共同協商后提出,交大會醞釀討論通過,大會期間按業務,行政分別建立小組,民主選舉產生正、副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