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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的宏觀管理,進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訓的質量,根據《2001-2005年全國干部教育培訓規劃》的要求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干部教育培訓質量評估的對象是由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等主辦、干部教育培訓施教機構承辦的培訓班。
第三條干部教育培訓質量評估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簡便易行、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
第四條培訓質量評估包括培訓綜合質量評估和課程評估。培訓綜合質量評估是對培訓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包括下列指標:
(1)培訓方案。包括對培訓需求調研、培訓內容設置、培訓考察安排和培訓時間長短、進度等的評價;
(2)培訓實施。包括對教學內容、教材資料、教學水平、教學方式方法和教學組織管理等各項的評價;
(3)培訓保障。包括對培訓設施滿足培訓需要程度和食宿等生活條件的評價;
(4)培訓效果。包括對達到培訓目標程度、提高工作能力和培訓班總體滿意度的評價。
培訓課程評估是對每門課程的評價。評估的指標包括教學內容、教學講解、教學方法和教學效果。
根據培訓班類別、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規模等的不同,可對培訓評估指標進行調整。
對每項指標的評估分滿意、較滿意、一般、不滿意四個等次,也可以直接進行量化評分。
第五條培訓主辦單位負責對培訓班進行培訓質量綜合評估,施教機構組織對培訓班每門課程進行評估。
第六條培訓質量評估一般采取問卷調查的方法進行。根據培訓班具體情況也可以采取組織對學員進行考試考核,召開由培訓主辦單位、施教機構和學員代表共同參加的座談會,組織專家聽課,聽取學員單位意見和對學員學習效果進行跟蹤了解等方法進行。
第七條評估結束后,培訓主辦單位要對評估數據進行分析,作出評估結論,及時反饋給施教機構。施教機構要認真研究評估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培訓主辦單位提交改進報告。
第八條培訓主辦單位和施教機構要建立培訓質量評估檔案,將各類培訓班的培訓質量評估報告以及學員成績、教學方案、教學計劃等材料一同歸檔。
第九條培訓主辦單位要根據評估結果,優選施教機構承擔干部教育培訓任務。
對學員反映好、培訓質量較高的施教機構,干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和培訓主辦單位可在政策和培訓任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對多次評估問題較多的施教機構,培訓主辦單位要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時可不安排其承擔干部教育培訓任務。
對某一門課程的不滿意率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根據具體情況重新設計課程或調整授課教師。
第十條各地、各部門都要對開展培訓質量評估情況進行檢查匯總,并將有關情況報市干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干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不定期地組織有關人員對干部教育培訓施教機構進行培訓質量檢查評估,通過檢查評比,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干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