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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同志在中紀委七次全會上的講話精神、《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和中組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進一步加強對鎮局級領導干部教育、管理和監督,特制定本規定。
一、指導思想
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等黨內法規為依據,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按照“主動監督,關口前移”的思路和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的原則,把干部監督貫穿于干部培養、考察考核、選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通過對領導干部實施提醒教育,促進干部健康成長,為我市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奮斗目標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提醒教育的對象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的鎮局級領導干部和市委、市委組織部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和二級局副職)。
三、提醒教育的適用范圍
(一)、通過人民來信來訪、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等渠道,對領導干部在以下幾個方面有不良反映之一的,應進行提醒教育: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2、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方面的問題;
3、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方面的問題;
4、工作作風方面的問題;
5、團結同志方面的問題;
6、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
7、個人生活作風方面的問題;
8、組織上認為需要提醒教育的其它問題。
(二)、對新提拔擔任鎮局級領導干部的也應該進行提醒教育。
四、提醒教育的方式
根據實際需要或反映領導干部存在問題的性質和程度,分別采用《紀檢監察信訪問題通知書》和《紀檢監察信訪問題意見書》、提醒談話、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專題說明、誡勉談話等四種方式進行。
(一)、《紀檢監察信訪問題通知書》和《紀檢監察信訪問題意見書》適用于人民群眾在信訪舉報中反映的要求領導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問題;或反映內容單一,領導干部容易作出符合實際的解釋和說明的問題:或反映情節較輕、并通過調查核實后事實確鑿存在,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通過組織提醒教育本人能夠自查自糾的問題。
(二)、提醒談話適用于人民群眾在信訪舉報中反映的影響較大、問題比較復雜、一時難于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問題;或通過《紀檢監察信訪問題通知書》和《紀檢監察信訪問題意見書》后仍未得到解決、群眾仍有重復反映的問題;或在對領導干部進行日常管理中,了解到群眾對領導干部在某些方面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三)、黨員領導千部民主生活會專題說明適用于,人民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屬于廉潔自律范圍內的一般問題;情節輕微的違紀問題;思想、工作、生活作風方面比較突出的反映;需要引起重視并力口以整改的問題以及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通過提醒談話后仍未得到解決、群眾仍有重復反映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民主生活會專題說明的其它問題。
(四)、誡勉談話分為干部任職時的誡勉和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誡勉兩種方式。
1、干部任職時的誡勉適用于新提拔擔任鎮局級領導干部。通過發《誡勉書》,對領導干部進行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教育領導干部永遠牢記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經得起執政的考驗、改革開放的考驗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考驗,塑造良好形象,樂于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2、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誡勉適用于對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嚴重,經調查事實確鑿存在,但又構不成違紀違法處分的問題;或在年度考核中評定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或經提醒談話和民主生活會專題說明后無明顯改進的。
五、提醒教育的實施
(一)、《紀檢監察信訪問題通知書》和《紀檢監察信訪問題意見書》
由市紀委、監察局根據“打招呼”教育的有關要求和程序,經市紀委、監察局領導批準后,由市紀委信訪室向領導干部本人發出《紀檢監察信訪問題通知書》或《紀檢監察信訪問題意見書》。
領導干部在接到《紀檢監察信訪問題通知書》后,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精神,對摘轉的有關反映問題,自覺對照《廉政準則》和其它有關規定自查自糾。
領導干部在接到《紀檢監察信訪問題意見書》的規定時間內對摘轉的有關反映問題,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將有關情況以及本人的思想認識如實向市紀委、監察局作出負責的書面說明。無故不回復或不按時回復的,組織上應進行批評教育。
(二)、提醒談話
1、通過人民群眾在信訪舉報中反映的影響較大、情節比較復雜、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問題;或通過《紀檢監察信訪問題意見書》后仍未得到解決、群眾仍有重復信訪反映的問題由市紀委、監察局約請談話。一般情況由市紀委、監察局領導和信訪室負責同志一起進行談話,特殊情況由市紀委、監察局領導直接進行談話教育。
2、在對領導干部日常管理中,了解到群眾對領導干部在某些方面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市委組織部約請談話。領導班子成員由市委組織部領導談話教育;非領導職務干部由市委組織部委托所在單位正職領導談話教育。
(三)、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專題說明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在民主生活會或黨委(黨組織)專題會議上,就某一個或數個群眾舉報的問題或經初查核實認定存在的一般問題,作出負責的說明。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專題說明的實施由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根據群眾舉報的問題,向被舉報人發出專題說明書面通知,要求被舉報人就舉報的有關內容,對照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黨紀條規的有關規定,在民主生活會上作出說明;同時通知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負責督促落實。一般由市紀委信訪室或組織部干部監督科提出建議,報經市紀委書記辦公會議或組織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市紀委信訪室會同組織部干部監督科具體實施。
如被舉報人系該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由市紀委或市委組織部會同該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負責督促落實。
(四)誡勉
1、干部任職時的誡勉由市紀委、監察局實施。對新提拔擔任鎮局級領導干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發《誡勉書》。領導干部在接到《誡勉書》后,應在10天內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市紀委、監察局。
2、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誡勉由市委組織部實施。誡勉對象由市委組織部研究確定后,向干部本人發《領導干部誡勉談話通知書》,進行誡勉談話教育。單位正職領導由市委組織部領導進行誡勉談話教育;副職領導由市委組織部領導和所在單位正職領導共同進行誡勉談話教育;非領導職務干部由市委組織部委托所在單位正職領導進行誡勉談話教育。
六、后續管理
(一)、各單位黨委(黨組織)要主動關心、經常了解被提醒教育對象的思想動態,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認真及時糾正問題的應予肯定,對不能提高認識及時糾正問題的,應采取幫助措施。對反映失實的問題,必要時組織上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被提醒教育的領導干部要以積極的態度,認真對待組織的幫助,自覺接受批評和監督。不得對反映問題的同志進行追查或打擊報復,如有發現,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規定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負責解釋,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