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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是指市機關實施(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已過渡并確認為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的科(股)長及其以下職務人員。
第二條中層科(股)長及其以下職務的具體名稱,按各部門(單位)“三定”方案確定的名稱執行。
第三條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任職,必須堅持干部隊伍建設的“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符合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回避制度和一人一職的規定。
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四條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命職務:
1、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2、轉換職位的:
3、晉升或降低職務的:
4、免職后需要恢復工作的;
5、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任職條件
第五條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晉升職務,須同時具備任職基本條件和資格條件。任職的基本條件是:
1、能堅定地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2、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勤奮、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團結同志;
3、業務水平、知識學歷、工作能力達到本職位《職位說明書》規定的條件、標準;
4、近兩年年度考核定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定為稱職以上;
5、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
任職的資格條件是:
1、科(股)長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股)長二年以上。
2、副科(股)長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員職務二年以上。
3、科員職務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備中專、高中文化程度的,須任辦事員職務三年以上;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須在機關工作滿一年以上。
第六條新錄用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應辦理任職定級,一般定為辦事員,其中,大學專科以上文化、德才表現突出的,可任科員職務;具有一定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文化程度和原單位從事管理工作的時間確定相應職務。
第七條軍隊轉業干部按軍轉安置部門確定的職務予以任職。其后晉升職務按上述第五條規定辦理。
中層職務轉任
第八條擔任正、副科(股)長的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閑工作需要,可轉任為科員,相應明確正、副股級。
第九條擔任正、副科(股)長的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達到市機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副職退二線年齡的,原則上應轉任科員,相應明確正、副股級。接近科(股)長轉任年齡的科員、辦事員,一般不再提拔擔任正、副科(股)長職務。
任職方法和程序
第十條岡職位空缺晉升正、副科(股)長職務,或按規定進行正、副科(股)長職位輪換,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職位外,均應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人選,然后再任命職務。確因條件特殊形不成競爭的職位,也可直接任命職務。
第十一條公開競爭選拔正、副科(股)長應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轉發的《江蘇省黨政機關內部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暫行辦法》(吳人發[]字第5號)規定的程序及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競爭上崗實施方案,并附《職務任免(職數平衡)審核備案表》(一式二份),分別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備案后組織實施,其中中層正職、組織人事科(股)副職和參照管理單位的中層副職報市委組織部審核,其他中層副職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二條直接任命正、副科(股)長職務,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1、結合年度考核,所在部門(單位)擇優提出擬任職人選;
2、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形成書面意見;
3、部門(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人選;
4、填寫《職務任免(職數平衡)審核備案表》(一式二份),按第十一條規定的分工,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備案,經同意后,由單位發文任命。
第十三條科員、辦事員職務的任命,由部門(單位)根據任職條件,在考核基礎上,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所任職務,填寫《職務任免(職數平衡)審核備案表》(一式二份),報市人事局備案后,再由單位發文任命。
第十四條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不再擔任現職的,應辦理免職手續,填寫《職務任免(職數平衡)審核備案表》(—式二份),按任職管理權限,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任免職務,所在單位應填寫《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任免呈報表》,其中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任職定級的,填寫《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任職定級審批表》,經單位蓋章后,歸入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晉升中層正、副科(股)長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應進行任職培訓。
任職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上作人員)的職務任命,必須在各部門(單位)“三定”方案核定職數限額內進行,按照規定的任職條件和丁作程序,堅持標準,規范操作。注重優化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的隊伍結構,有計劃地進行補缺、輪換、晉升。
第十八條中層以下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的職務任命,必須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由部門(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也不得以個別通氣代替集體討論。
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不按程序任免的職務,市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認可,不與工資福利、獎金等待遇掛鉤,并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對超職數配備中層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要限期調整到規定的職數內,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認真查處,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