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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逐步建立以需求為導向,計劃調訓、指導培訓和自主參訓相結合的干部學歷培訓機制,加快緊缺和適用人才的培養。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在職干部的學歷培訓管理,提出如下暫行規定:
一、市機關各部門、各鎮和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并認真抓好在職干部的學歷培訓工作,積極鼓勵和支持在職干部根據崗位要求參加相應層次的學歷培訓,不斷提高知識層次,提升綜合素質。
二、在職干部參加屬組織調訓的高一層次學歷(學位)培訓,畢業后學費可按相關協議或規定予以報銷。
三、由在職干部本人申請,經所在單位批準同意參加高一層次學歷(學位)培訓的,畢業后由所在單位報銷總額不超過三分之二的學費。
四、在職干部參加學歷(學位)培訓,學費一般先由本人墊付,待培訓結束后,憑《在職干部參加學歷(學位)培訓申請表》和學歷(學位)證書,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五、就讀期間所必需的實驗費、畢業設計費和畢業論文答辯費等可納入學費報銷范圍。報名費、書簿費、學習用品和往返路費、住宿費、實習、考察等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六、對于不占用工作時間,自費參加學歷(學位)培訓并取得高一層次學歷(學位)的,所在單位應予鼓勵,并可按學費的三分之一給予獎勵。
七、凡鎮、局級干部參加學歷(學位)培訓和在職人員參加研究生學歷(學位)培訓的,需報送市委組織部備案,其它干部報市人事局備案。
八、在職干部完成學歷培訓后,《畢業生登記表》等材料應及時歸檔,其中鎮、局級干部的有關材料應及時送交市委組織部歸檔。
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吳財預字[]94號文件及相關學費報銷的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