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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干部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是指德才素質和現實表現與履行現職崗位職責不相適應的領導干部,或者因客觀原因難以勝任現職崗位要求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的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
鎮黨委、人大、政府的領導成員、鎮紀委副書記;
市紀委常委、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派出的紀檢組長;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和反貪局局長;
市各人民團體和直屬企事業單位中的領導成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勝任現職:
(一)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并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
(二)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三)屬于“一票否決”的工作(如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連續兩個年度被否決的第一責任人和分管領導。
(四)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
(五)嚴重脫離群眾,對群眾和基層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或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
(六)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不經集體研究,搞個人說了算,導致決策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壞影響。
(七)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
(八)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或記大過處分。
(九)被誡勉的干部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明顯改進或出現其他問題。
(十)身體狀況不好,不能堅持工作,難于履行崗位職責,在一年中累計超過8個月病假。
(十一)個人專長與崗位不適,難于適應現職。
(十二)因其他問題和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
第五條調整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的方式主要有:免職、降職、交流。
第六條調整不勝任現職干部,應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委組織部根據年度考核、屆中屆末和平時考察的結果,或根據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以及群眾來信來訪的反映,針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核實,對照本辦法提出擬調整方案;
(二)市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三)市委或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與被調整對象談話;
(四)市委發出通知,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凡依據有關法律、章程規定任職的干部,調整時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第七條黨政領導干部被調整后,享受新任崗位(職級)相應的政治和工資福利待遇。
第八條被調整的干部如對調整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調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委申請復核。市委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在一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將情況告知干部本人。
第九條被調整的干部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公務交接手續。對拒不服從組織調整安排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被免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選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市委組織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市鎮兩級機關、市各人民團體和直屬事業單位管理的中層干部,不勝任現職干部的認定以及調整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