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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拓寬薦賢渠道,多層面廣泛發現各類優秀人才,促進我市干部隊伍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指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就領導崗位的合適人選向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提出推薦建議。
第三條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經過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各鎮為黨委會,市級機關建立黨委、黨組的部門為黨政聯席會,其它部門為行政領導班子會)集體研究決定,并提供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括:請示、干部任免審批表及會議紀要。
第四條領導干部以個人名義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地填寫《*市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附后),推薦理由要真實可信、客觀公正,內容主要包括被推薦者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及主要缺點和不足,并署名。
第五條被推薦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一)具備《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有勝任推薦領導崗位所必備的理論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
(二)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最高不超過45周歲。
(三)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歲以下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
(五)被推薦擔任副科(局)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選,由副職被推薦擔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滿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被推薦擔任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滿三年以上。
第六條推薦人應當遵循的原則和要求:
(一)要從有利于事業的高度出發,按照干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唯賢是舉。
(二)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被推薦人的情況,提交書面材料。
(三)要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決不能以情薦人。
第七條推薦情況經市委組織部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再進行民主推薦。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