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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強機關干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根據《干部任用條例》和相關制度規定,對我市鎮局級單位干部任用工作規程,作出如下規定:
一、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堅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賢的原則,嚴格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規定的工作程序進行。
二、選拔任用干部應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民主推薦。凡提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在方法上,可以根據擬任崗位進行定向推薦,按推薦情況由領導班子討論確定考察對象;也可先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建立后備干部隊伍,在需要選拔任用時再從后備干部中選擇人選,由領導班子討論確定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的有效期為一年。
領導干部個人向組織推薦擬用人選,應當提交書面推薦材料,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個人推薦的人選,在民主推薦中得不到多數人認可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2、組織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需組織考察組進行考察。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由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和相關職能科室負責。
為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應實施考察預告制度,以擴大考察面,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考察一般采用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發放征求意見表、專項調查等方法進行。考察人員應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提出相應的任用意見,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3、集體討論。按照《關于實行派員旁聽鎮局級單位干部任免會議的意見》(吳組發[*]15號),召開干部任免會議需提前2天書面預報市委組織部。干部職務的任免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的形式,各鎮為黨委會議,市機關建立黨委(黨組)的部門為黨政聯席會議,其他部門為行政領導班子會議。
領導班子在討論決定干部任用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黨委組織委員或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逐個介紹考察對象的情況,并回答班子成員提出的問題;
(2)與會人員進行醞釀討論,對任用事項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末位發言;
(3)與會人員進行表決,任免表決按照《鎮黨委任用干部實行票決制的規定(試行)》和《市級機關任用干部實行票決制的規定(試行)》進行。
在討論干部任用事項中,如出現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對已經決定的干部任免事項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領導班子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領導班子對干部任用的討論情況,應當在專用記錄本上作詳細記錄。
4、上報審核(征求意見)。按規定需要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或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應及時進行報審或征求意見,經同意后再予任用。
(1)下列干部的任免應報市委組織部審核,報審時應填寫統一制發的《職務任免(職數平衡)審核備案表》一式二份(屬提拔使用的另附考察材料一份):
市委各部委辦局和直屬單位、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各群團機關的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正副職;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公司)和直屬單位的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正職、組織人事科室的副職和兼有組織人事工作職能的科室副職;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的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
各鎮黨委部門的秘書、干事,群團組織的負責人。
(2)鎮、局雙重管理干部的任用,主管方須以書面形式向協管方征求意見,必要時可邀請協管方參與考察。協管方在收到征求意見書后,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半個月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任用。
實行垂直管理的市條線部門,對其派出機構行政正副職任用時,也應在任前主動征求鎮(區)黨委意見。
5、任前談話。對各類干部職務的任免,領導班子應及時指派人員進行任前談話,有針對性地做好任職教育。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后可以直接任免的,任前談話在會議決定后進行;需要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或向有關單位(部門)征求意見的,任前談話在報審(或征求意見)同意后進行。
6、任前公示。屬提拔使用干部(選舉產生的除外)必須按照相關制度進行任前公示。公示采用在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單位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公示期一般為7天。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將調查情況向領導班子匯報,并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有關情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經過調查核實后,可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反映的問題不存在的,或者屬于一般性缺點、錯誤,不影響提拔任用的,辦理任用手續;
(2)在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由領導班子集體復議后不予任用,其中屬于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3)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如實寫出書面說明,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辦理任職手續,并將有關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備查;以后如經查實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且影響任職的,解除所任職務并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三、單位(部門)內部平職易崗交流、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等干部職務任用,可視情減少相關環節,但集體討論、上報審核(征求意見)和任用談話等工作不得簡化。
對有條件開展競爭上崗的部門,在單位中層職位出現空缺需要調整時,原則上均要求實行競爭上崗,具體操作按照按照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2001年9月下發的《*市黨政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操作規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黨組織、群團組織和村(居)民自治組織在換屆時的干部職務任免,按有關《章程》的規定實施。
四、干部職務任免后,需做好以下工作:
1、任免發文。由組織人事部門或兼有組織人事工作職能的科室起草任免文件,經單位(部門)主要領導簽字后,按規定格式下發。黨內職務由黨委發文,行政職務以單位(部門)名義發文,群團組織、村(居)民自治組織等選舉產生的職務按有關規定發文。提拔使用干部需按照相關制度實行任職試用,試用期一般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任職通知之日起算。干部職務任免后,任免文件及時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材料歸檔。各類干部職務任免后(包括黨內職務、村委會成員等選任制干部),均應按規定填寫《干部任免審批表》,歸入本人檔案;屬提拔任職的,還應將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五、選拔任用干部是一項嚴肅的工作,規范干部任用程序是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防止用人不正之風的重要內容。各單位各部門在干部任用中,應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1、不準以個別通氣、領導圈閱或書記辦公會等形式,代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和未經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提拔任用干部;
3、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個人改變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4、不準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不準泄露干部考察的情況和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5、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調離后,干預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6、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
六、本《規程》適用范圍為各鎮、*經濟開發區、*汾湖經濟開發區、市機關各部門和市直屬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