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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省政府或省國資委向由省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出資企業)派出的國有產權代表,就個人履行職責情況及本企業有關重大事項向省國資委書面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國有產權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國資委派往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授權職權的人員。
第四條國有產權代表應正確履行省國資委授予的職權,切實維護國有股東的權益。
第五條履行本報告制度職責的主要責任人是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具體指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中的董事長及不設董事會的總經理;
(二)國有控股企業中,由省國資委依據投資比例推薦并經法定程序選舉的董事長,或經省國資委特別指定的董事會成員之一;
(三)國有參股企業中,由省國資委依據投資比例推薦并經法定程序選舉的董事,其中,有兩名以上的(含兩名),由省國資委指定一名為國有產權首席代表。
第六條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當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關事項向省國資委書面報告。其他國有產權代表也有向省國資委報告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報告事項
第七條每年度的第一個月底前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向省國資委提交上一年度總結報告,具體包括個人履行職責情況、企業經營中影響到國有股東權益的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行使部分股東會職權的重大事項,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在會議召開前10天,將有關擬表決事項的意見和理由向省國資委報告。
省國資委對此報告有反饋意見的,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將有關意見傳達給其他國有產權代表,并一致按照省國資委的意見在會上行使表決等相應職權。省國資委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報告人意見。
第九條對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決策事項,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當提請企業按照規定程序事先向股東(大)會提請審議,并同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十條有下列事項的,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及時將有關內容向省國資委報告:
(一)本企業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對省國資委批復事項所做出的最終決定及其執行進展情況;
(二)本企業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可能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大決定及其執行情況;
(三)因被投資、控股或參股的企業發生虧損,致使本企業投入的資本及權益減少10%(含)以上的情況;
(四)本企業發生安全事故、違法或經營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情況;
(五)標的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法律訴訟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項;
(六)本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領導人員有重大違法違紀情況;
(七)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八)認為須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報告管理
第十一條對本制度規定的上述報告事項,除明確規定外,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當在作出決策或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國資委。
第十二條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在報告中書面表明個人對所列事項的意見,并簽署個人姓名。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可就報告事項征求企業其他國有產權代表的意見,并在報告中予以表述。
第十三條對于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的事項,省國資委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進一步報送有關的詳細資料。
第十四條省國資委指定專門部門受理國有產權代表的報告,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并建立國有產權代表報告備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資料,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其中國有產權首席代表的年度總結報告由省國資委轉送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五條省國資委對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執行本報告制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見作為對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年度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四章責任
第十六條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未按規定向省國資委報告情況或報告虛假情況的,省國資委將給予告誡。由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應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省國資委對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的內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相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企業可參照本制度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