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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發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規范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的頒布施行,標志著地方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對于推動機構編制法制建設,促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好《條例》的重要性。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是我國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改革開放以來,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堅決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加強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在控制機構編制、轉變政府職能、推動行政編制管理創新等方面積極探索,做了大量工作。當前,機構編制工作面臨著新形勢和新任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征程中,如何切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如何依法加強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如何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體制等等,都需要我們作進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機構編制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法律保障、規范管理,增強依法依規管理機構編制的意識,切實落實集中統一領導的管理體制,不斷健全機構編制管理手段,解決擅設機構、混編混崗、超編配備人員、超職數配備干部等問題。《條例》的頒布施行,正是順應了現代法治社會對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要求,為加強與完善地方機構編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創造了有利條件,也必將為各級政府合理配置行政資源、加強政權建設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要嚴格按照《條例》規范機構編制行為。機構編制工作政策性強,綜合性強,集中度高,是一種依法授權的行政行為。貫徹落實好《條例》,關鍵是要依法規范機構編制行為,切實把思想認識統一到《條例》的要求上來,把地方行政編制管理的各項措施和具體管理行為統一到國家政策法規上來。全省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依規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識,真正做到講大局、講原則、講程序。各級政府的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必須堅決服從于全國和全省的大局,服務于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必須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真正做到精簡、統一、效能,確保機構編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實力相適應;必須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正確處理好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當前需要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共同維護機構編制工作的良好環境,決不能從局部利益出發要求增機構、升規格、爭職數、加編制。各級政府依法依規辦事,堅持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加強對各級機構編制工作的規范管理,堅決抵制和糾正違反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和工作紀律的行為。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和制度,堅持按法定的程序設置機構、核定編制,認真做到“三個堅持三個不”,即堅持機構編制的集中統一管理、堅持從緊從嚴原則、堅持把好審核關、不越權審批、不違反程序審批、不在限額外審批,嚴格管理、規范管理,依法管理,從源頭上遏制機構編制的不正之風。
要依法解決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重點問題。《條例》是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貫徹落實好《條列》,既要著眼于規范機構編制工作的基本秩序,又要著力解決編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充分體現法律法規效力,真正讓人民群眾滿意。當前,一要加強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堅持分類改革與規范管理相結合,總量控制與結構管理相結合,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推進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二要加快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試點,著眼于轉變政府職能、優化資源配置,嚴格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守住“十一五”期間鄉鎮機構編制只減不增的底線。三要嚴格按照《條例》要求,重點解決基層反映強烈的機構設置“上下對口”問題,任何部門都不得干預下級機構編制事項,不得要求基層設立對口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四要嚴格按照核定的領導職數配備領導干部,不得超職數配備,不得違規提高職級待遇,不得變相增加領導職數。凡涉及領導職數增減事項,要嚴格按照《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現階段領導職數超配的單位,在未消化現有職數超配人員之前,一律停止新增領導職務。五要積極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結合實施《公務員法》,下決心解決和消化混用編制、自定編制等現象,堅決糾正并杜絕超編進人,混編混崗、擠占挪用編制以及“吃空餉”等問題,嚴格實行“一編一人一帳”,確保具體機構設置與按規定審批的機構相一致、實有人員與批準的編制和領導職數相對應,到2010年全面實現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財政供養數相對應。通過解決突出問題,真正把《條例》貫徹落實到實處。
要加快推進全省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步伐。貫徹落實好《條例》,必須以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路、創新的舉措,經過若干年的實踐,逐步形成一套相對完善、行之有效、具有湖南特色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一是要加快建立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的機構編制管理新機制。結合實際細化《條例》的原則性規定,科學合理確定機構編制標準,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特別是機構編制分類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使機構編制管理的各項規定整合度更高、權威性更強。二是要進一步完善各級黨政部門“三定”規定和職責分工協調辦法。依法重點解決部分行政機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真正做到機構編制管理既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的形勢要求。三是要健全機構編制管理約束機制。建立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多層次、全程性的監控網絡,強化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管理、財政管理等綜合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機構編制與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履責的監督檢查機制。四是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將機構編制管理納入各級政府及部門目標責任制內容,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體系,嚴格執行機構編制集體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機構編制部門把關、協調、監督的職能作用,不斷提高全省機構編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