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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黨員工作制度發展黨員工作是黨的組織建設的重要部分,各級黨組織要嚴格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十六字方針,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堅決執行發展黨員的工作程序,認真堅持以下具體制度,努力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1、培養教育制度。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要指定兩名正式黨員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幫助其了解黨的基本知識,參加黨的有關活動。
2、培訓考試制度。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經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列為重點發展對象的,要對其進行5-7天(或不少于40個學時)的集中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是《黨章》和黨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培訓結束后,要進行嚴格的考試。考試及格的,發給《結業證》。沒有經過培訓或考試不及格的,一般不能發展。
3、考察寫實制度。對入黨積極分子和重點發展對象的培養、考察,要認真進行寫實、記錄,并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寫實簿》(《寫實簿》由各縣(市)委、市屬企事業黨委和市直工委組織部統一印制),作為黨員檔案的一項必備內容。培養考察人要按季度如實記載入黨積極分子和重點發展對象的學習工作情況、思想認識變化過程及其主要表現、存在的問題及努力方向,并簽名蓋章。
4、政治審查制度。對確定為重點發展對象的人,黨組織要進行政治審查。政審的主要內容是:本人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情況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歷史情況和現實表現。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政審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和外調。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5、預審制度。支委會討論同意,即將發展的重點對象,都必須經過縣(市)委、市屬企事業黨委和市直工委的組織部門預審合格后,方可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討論表決。預審主要是審查申報材料(包括入黨申請書、思想匯報、寫實簿、政審材料、培訓結業證、培養考察及政審綜合報告、黨組織的意見等)是否齊全,發展對象是否符合黨員標準,是否在發展計劃之內,是否符合各項比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暫緩發展。
6、“兩票”表決制度。黨支部在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時,必須召開黨員大會(參會人數不得少于正式黨員總數的4/5),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員大會在討論時,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讓每一個黨員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半數的,方為有效。黨員大會討論二人以上的,必須逐個進行討論、表決。黨員大會后,由支部根據討論、投票表決的情況寫成支部決議,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7、考察談話制度。黨委審批前,應指派專人(黨委委員或組織員)進行考察談話,主要審查《入黨志愿書》、支部投票表決情況,并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同本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了解。考察既要看工作情況和業務能力,更要注重政治素質和現實表現。談話情況和談話人意見要如實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并向黨委匯報。
副縣處級以上干部入黨的,由市委組織部考察談話的。市直科級干部(包括聘干)入黨的,由市直工委考察談話;市直一般干部和職工入黨的,由基層黨委考察談話。縣(市)科級(含科級)以下干部(包括聘干)入黨的,由縣(市)委組織部考察談話;縣市一般職工、企業工人、鄉鎮農民入黨的,分別由縣市直工(黨)委、鄉鎮黨委考察談話。
8、審批制度。審批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必須經過集體討論表決,審批意見應注明預備期起止時間及轉正時間。
發展黨員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副縣處級以上干部黨員,由市委組織部代地委審批。市直科級干部(包括聘干)黨員,由市直工委審批;一般干部、職工黨員,由基層黨委審批。縣(市)科級(含科級)以下干部(包括聘干)黨員,由縣(市)委或縣(市)委組織部代縣(市)委審批;縣(市)直一般職工和企業工人黨員、鄉鎮農民黨員,分別由縣市直工(黨)委、鄉鎮黨委審批。黨委對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應在三個月內審批。如有特殊情況最遲不超過六個月。審批后,要及時通知本人所在黨支部。黨支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黨委不予審批。即:政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黨內外群眾意見較大或問題未查清楚的,沒有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考察的,沒有經過短期集中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及格的,發展對象對黨的知識不了解的,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
9、《入黨志愿書》蓋章編號管理制度。縣市(市屬企事業單位、市直,下同)統一實行《入黨志愿書》蓋章編號管理制度,嚴禁《入黨志愿書》交叉使用。未經市委組織部蓋章、或非本縣(市)組織部門蓋章編號的《入黨志愿書》,一律不予承認。
預備黨員轉正后,所在單位黨組織應將其《入黨志愿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政實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檔案。沒有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基層黨委保存。
10、檢查報告制度。市、縣(市)委組織部每年都要對發展黨員工作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結果要向上報告,向下通報。對檢查中發現的好經驗、好做法、要大力推廣;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要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新黨員質量,發展黨員程序,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等。基層黨組織每年底都要根據入黨積極分子和重點發展對象的培養情況,列出下年度計劃發展的重點對象花名冊,逐級上報。各縣(市)委、市屬企事業黨委、市直工委組織部要根據上報的情況,在年底前制訂出下年度的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并報市委組織部。沒有列入發展計劃的,一般不予發展。
二、黨員目標管理制度
1、基層黨組織要根據《黨章》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黨員個人的實際情況,運用目標和責任機制對黨員進行科學管理。實行黨員目標管理,要把黨的建設與經濟工作、業務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對黨員的管理水平。
2、黨員目標管理要運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黨員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在各自工作崗位上應承擔責任和應完成的任務,提出具體的要求,并建立相應的獎懲約束機制。
3、黨員目標管理的實施過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一是目標制定。首先制定黨支部目標,包括黨的建設、經濟和業務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等幾個方面,然后對支部目標進行分解、量化,按照崗位責任制確定黨員個人目標。黨支部議定的黨員目標同黨員見面認可后,以責任書或目標卡的形式簽定。二是目標實施。黨員目標確定后,由支部或黨小組組織實施,并認真作好記錄。三是考核評比。考核評比可分為半年初評和年終總評。按目標管理內容的分解項目,通過采取百分制打分方法進行。考評的步驟:(1)自我總結評議,填寫自評卡;(2)民主評議,征求群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3)支部鑒定,公布考評結果;(4)獎懲兌現。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優秀、合格和不合格黨員,然后進行相應的表彰和組織處理。年終考評可結合一年一次的民主評議黨員活動進行。
三、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民主評議黨員作為黨內一項經常性制度,就是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通過對黨員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黨內外群眾的評議、黨組織的考核,對每個黨員在各項工作中的表現作出客觀的評價,并通過采取組織措施,達到激勵黨員、純潔組織、整頓隊伍的目的。
1、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不降低黨員標準,又不提空泛過高的要求。既要對照標準,嚴格要求,又不搞上綱上線,蓄意整人。二是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要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讓廣大黨員充分發表意見,并認真聽取黨外群眾的評議意見。對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置意見一般要與本人見面,并允許申辨。三是堅持平等的原則。黨員在評議標準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普通黨員還是黨員領導干部都要一視同仁,嚴格要求。
2、主要內容:包括政治表現情況,學習工作情況,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遵紀守法情況,作用發揮情況等。
3、方法步驟: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在各級黨委領導下,以黨支部為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步驟:(1)學習教育階段。著重抓好鄧小平理論的學習教育、理想宗旨教育、黨風黨紀教育。(2)自我評價階段。要聯系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自覺清理思想,檢查言行,肯定成績,找準存在的問題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進行自我認定。(3)黨內、黨外評議階段。先在黨支部或黨小組內進行黨內互評。評議中要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觸及矛盾和問題,避免不負責任的評功擺好。黨內互評后,可采用座談會或民意測驗的方法,聽取黨外群眾對黨支部和黨員的意見。(4)組織考察階段。召開支部委員會,將各方面對每個黨員的評價和反映,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見,需要核實的情況,再進一步調查核實。然后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正式組織意見。對確定為優秀黨員和不合格黨員的要報上級黨委審批。(5)表彰、處理階段。經過民主評議,對一致公認表現好的黨員,口頭表揚;突出的優秀黨員,報上級黨委給予表彰;對合格黨員要給予肯定和鼓勵;對不合格黨員要按照有關政策,區別情況,嚴肅處理。
4、評議格次。黨員經過民主評議,最后根據黨內和黨外群眾的評議意見,對照黨員標準,由黨支部作出對該黨員的評議結果。評議格次分為:(1)優秀黨員,(2)合格黨員,(3)不合格黨員。
5、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不合格黨員主要是指那些喪失了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不起黨員作用的人。組織處理的程序:(1)對在民主評議中初定的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進行核實,并整理成綜合性寫實材料。材料內容一般包括:黨員簡況,主要問題,評議意見,本人態度等。(2)支部委員會依照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聽取被處置對象的意見。(3)召開黨員大會,討論支部委員會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4)黨支部將黨員大會通過的處置決定、核實的材料一并報送上級黨委審批。上級黨委要認真審查黨支部上報的材料,經過充分討論后作出決定。(5)黨支部收到黨委批復文件后,要及時找被處置對象談話,轉告上級黨委的審批意見,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開黨員大會,宣布黨委決定。(6)被評為不合格的黨員,連續通知三次不到場的,由黨員大會投標表決,報再上一級黨委批準,可做出處理決定。處置方式是: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雖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決心按黨員標準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辦法,繼續幫助教育。限期改正的時限為一年,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黨的,應予批準。
6、民主評議黨員材料的處理。評為優秀黨員的,不合格黨員受到組織處理的,違紀黨員受到紀律處分的,其有關材料除存文書檔案外,應及時存入本人檔案;其他黨員的有關評議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檔案,可按文書檔案保存三年后銷毀。
四、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制度
1、接轉黨員組織關系是黨員管理的重要內容。及時辦理黨員組織關系,是加強黨員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增強黨員的黨性和組織觀念、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的一項經常性工作。
2、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招工、學習、外出務工經商以及其它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方或單位,經黨組織同意,均可轉移黨員組織關系。
3、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黨員變動組織關系的憑證,更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各級組織部門開具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必須使用統一式樣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并在介紹信上編號并加蓋公章,介紹信和存根的連接部位加蓋騎縫章。
4、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必須注明有效期。根據有關規定,一般縣市內接轉,有效期為5-10天;地區內接轉,有效期為10-15天;省內接轉,有效期為20-30天;省外接轉,有效期為30-60天;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必須用大寫注明黨費的交止期限,轉往農村的離退休干部還要注明其工資基數。
6、黨員組織關系應及時轉移。轉移預備黨員組織關系,應由縣級以上組織部門調閱黨員檔案后接轉。對于過期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要調查了解,弄清原因,嚴肅處理。對于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系,導致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超期一個月的,應給予嚴肅的批評和教育;超期三個月的,應責令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并在管轄的黨組織內進行通報,屬預備黨員的要延長半年預備期;超期六個月的,按照黨章規定由縣(市)委、市直工委、市屬企事業黨委組織部門作自行脫黨處理,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如系經辦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對經辦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
7、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時,黨組織應教育黨員妥善保管好組織關系介紹信,不得丟失,如果發生丟失組織關系介紹信的情況,黨員應立即向黨組織報告,經組織查明確因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同時應向轉往單位的黨組織通報原介紹信作廢。對丟失組織關系介紹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予以適當的黨紀處分。
8、復轉軍人黨員及大中專畢業生黨員,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父母、配偶等親屬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轉移到縣(市)委組織部、民政局、軍轉辦、教育局黨組織,并參加組織活動,交納黨費。待工作分配后,再轉往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
9、在全國范圍內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黨組織是:(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2)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3)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4)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業師(管理局)政治部(處)。(6)中國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于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7)鐵路系統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部。在本地區范圍內,各縣(市)委、市直工委、市屬企事業黨委組織部可直接相互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市屬企事業黨委、市直工委轉往外區的黨員組織關系,須經由市委組織部接轉。
10、黨員因公出國超過半年的,可將組織關系轉往所在國大使館黨組織。黨員因私出國超過半年的,由各縣(市)委、市直工委和市屬企事業黨委組織部保留其組織關系,按期歸國者,經政審合格后,可恢復其黨籍;逾期歸國或政審有問題的,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黨員活動制度各級黨組織特別是基層黨組織要堅持經常組織黨員參加黨的活動,以加強對黨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既要組織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期交納黨費,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等經常性的活動,還要結合實際組織黨員開展內容豐富多彩、形式生動活潑的主題實踐活動,寓黨員的教育、管理于活動之中。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黨的思想統一和組織統一,才能使每個黨員不斷增強黨性觀念,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1、基層黨組織都要建立黨員活動陣地,為黨員活動提供物質載體。基層黨委要建立黨校,黨支部要建立黨員活動室,并配有必需的活動設施,如牌子、旗子、桌椅、資料、版面等,有條件的還應配備電教設施。沒有建立黨員活動陣地的,黨組織不能評為先進基層黨組織,黨組織負責人不能評為優秀黨務工作者和模范黨員。
2、要堅持開展黨日活動。要以支部為單位,堅持每月組織黨員開展一次黨日活動。基層黨委應規定統一的黨日活動時間,一般情況下,農村不得少于6個小時,機關、企業不得少于4個小時。黨日活動的主要內容,除了必要的“一課三會”(黨課、黨小組會、支委會、黨員大會)外,還應組織黨員為群眾或集體辦一些好事、實事,同時要集中一至兩個小時,組織黨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黨章。各支部要將每月的黨日活動情況按隸屬關系填卡(活動卡由各縣(市)、市直工委、地屬企事業黨委統一印制)上報黨委。各級黨委要加強對支部黨日活動的檢查指導。半年黨日活動不足6次的,要限期補課;一年不足10次的,不能評為先進黨支部或優秀黨員;對于連續6個月不開展(或無故不參加)黨日活動的支部(或黨員),要堅決采取組織措施,嚴肅處理。
3、要結合實際開展主題實踐活動。各級黨組織在黨員隊伍建設工作中,要有目的、有領導、有計劃地組織黨員結合行業特點和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圍繞中心工作開展一系列旨在增強黨員黨性、提高黨員素質、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推動中心工作的黨內活動。活動要與經濟建設緊密結合。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黨員主題實踐活動要緊緊圍繞全省開展的黨員聯戶扶貧幫困活動,市委為引深“雙學”而在全區黨員中開展的“講學習、樹正氣、比貢獻”活動進行。黨員聯戶扶貧幫困活動要在建立規范檔案、擴大幫扶效果上做好文章。“講、樹、比”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重點在“比貢獻”上下功夫。各級黨委要加強對黨員主題實踐活動的檢查、督促和指導,要注意發現掌握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通過典型來推進活動深入開展。六、黨員集中輪訓制度各基層黨委每年都要集中一段時間,分期分批對黨員進行一次普遍輪訓。集中輪訓,有助于黨員全面、系統地掌握黨的基本知識,是黨員教育的一項重要工作。
1、輪訓的主要內容是鄧小平理論和黨章。農村黨員要結合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和實用致富技術,企業黨員要結合專業技術和市場經濟知識,機關事業單位黨員要結合業務知識、法規知識及職業道德教育來進行培訓。
2、黨員集中輪訓一般在各級黨校進行。科級黨員和農村兩委主干,在各縣(市)委(市屬企事業黨委、市直工委)黨校培訓;科級以下黨員在基層黨校培訓;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在省、地黨校培訓。
3、集中輪訓的時間,一般可結合一年一度的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來進行。農村可利用冬春農閑季節進行,企業可在設備檢修期間進行。
4、輪訓方法,要堅持領導講課、專家輔導與黨員討論相結合。有條件的,還要組織黨員外出參觀學習。
5、輪訓要求,農村兩委主干輪訓面要達到100%,農村和企業黨員輪訓面要達到90%以上,機關事業單位黨員輪訓面要達到95%以上。
6、各縣(市)委要加強對黨員集中輪訓工作的領導,每次集中輪訓結束后,要向市委組織部寫出專題匯報。
七、流動黨員管理教育制度
1、流動黨員是指因務工、經商、停薪留職等在較長時間離開原黨組織所在地的黨員。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在外沒有固定地點的;二是在外有固定地點,但未轉黨員組織關系的。
2、凡是有流動黨員3個以上、時間較長、地點固定的,要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由當地上級黨組織領導,外出時間較短、沒有固定地點的流動黨員,仍由原所在地黨組織領導。
3、流動黨員較多的集鎮城區和專業市場,應成立個體(市場)黨支部。建立黨組織在鄉鎮的,由鄉鎮黨委領導;在縣市城區的,由工商部門或個協黨組織領導。
4、沒有固定地點的流動黨員,超過三個月的,每季度向原所在地黨組織匯報(或書面匯報)一次思想工作情況,所在地黨組織要建立流動黨員登記卡及其檔案。
5、個體(市場)黨支部應及時督促黨員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組織關系辦理后,要讓其參加該黨支部的組織活動,激勵其在經濟建設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對表現突出的,各級黨組織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6、個體(市場)黨支部,要建立健全流動黨員管理教育的有關制度,嚴格管理,加強監督,縣級黨委要把流動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納入黨建工作檢查序列。
7、每年黨員輪訓時,有關黨組織都要通知流動黨員參加,有條件的還可專門舉辦流動黨員培訓班進行教育。
8、流動黨員的黨費要按其實際收入的比例,按月交納,對實際收入無法計算的,按每月1元交納。
9、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工作、不與黨組織保持聯系或不交納黨費的流動黨員,要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八、黨內統計工作制度
1、黨內統計工作是黨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黨員和黨組織狀況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
2、黨內統計工作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統計要快速、準確,市委組織部每年都要對統計報表進行評比表彰。
3、統計資料要實事求是,準確可靠,如實反映黨員和黨組織的實際情況及發展狀況。統計資料應妥善保存,防止遺失。統計人員變動時,由縣(市)委、市直工委、市屬企事業黨委的黨管(組織)科長監交,以保持連續性。發現遺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根據地、縣市、廠礦的情況追交或補報。
4、統計資料屬黨內秘密,統計人員要嚴守機密。未經黨組織負責人同意,不得向外公布。擅自公開的,要追究其泄密責任。
5、要逐步建立黨員信息庫,實行微機管理,做到有人員、有設備、有房子。
6、組工干部要主動運用統計資料,分析黨員隊伍和黨組織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各縣市每年至少寫出一篇有質量的統計分析報告。
九、黨費收繳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改進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現制定新的黨費收繳、管理、使用制度。
1、黨費收繳制度
(1)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獎金,是指年功性津貼、地區性津貼、工資性津貼和按月發放的獎金。
(2)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1.5%;800元以上(稅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納2%;1500元以上(稅后)者,交納3%。
(3)在鄉鎮機關和鄉鎮企業工作的農民黨員、村干部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中的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或補貼),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但每月最少不低于5角。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2角。
(4)實行年薪制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5)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和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但每月最少不低于1元。
(6)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黨員,以養老保險金為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7)連續三個月發不了工資的企業黨員,先按每月2角交納黨費,待工資補發后,再按規定比例補交。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恤和救濟為生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8)學生黨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1角。
(9)生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少交的報縣(市)委(市直工委)組織部備案,免交的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10)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11)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12)黨員增加工資或下崗黨員再就業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13)黨員自愿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報告地市組織部后,通過省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14)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5)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16)黨組織除按照規定收繳黨費外,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17)黨員要堅持每月向黨組織交納黨費。黨小組、黨支部、黨總支,在每月5日前分別向上級黨組織交納上月黨費。基層黨委于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上交黨費。
(18)各縣(市)委按照應收黨費的百之五十,市委所屬各企事業單位黨委、市直工委按照應收黨費的百分之六十,在下季度第一個月30日前上交市委組織部(永濟電機廠按黨費總數的10%上交),不得少交或拖延。
2、黨費管理制度
(1)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的黨員管理科(不設黨管科的由組織部,下同)具體承辦。黨費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凡有黨費留成的縣級以上黨委必須設立黨費專用帳。包括現金帳、銀行帳、明細帳三本帳。使用黨費收入、黨費留成、銀行存款、現金和訓練費五個科目。做到專人專帳、專款專用、專戶存款、專帳記載,一季一記帳、一月一清帳;來源與占用相符,印章齊全,帳面清潔,數碼規范,記載準確。沒有黨費留成的鄉鎮和基層黨委也要建立黨費專用帳。
(2)黨費應當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庫券以外的投資。
(3)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移交手續,縣級黨委組織部門的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應由市委組織部派人監交。否則,不準調動。
(4)基層和各級地級地方黨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基層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5)各縣(市)委、市直工委、各企事業黨委組織部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市委組織部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6)黨員人人要使用黨費證,黨支部、黨總支、黨委要建立使用黨費收繳登記薄和交納黨費報告單。
(7)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每年要對所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應交黨費數額進行一次認真摸底、核實,并逐級匯總上報,市委組織部每年進行一次檢查通報。
3、黨費使用制度
(1)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主管黨費使用工作,各基層黨組織和縣級以上黨委其他職能部門的任何人不準隨意表態動用黨費。
(2)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用于黨員教育,其具體使用范圍和比例是:1.培訓、教育黨員經費的補充,占30%;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占25%。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的部分開支,但不能用于對個人的物質獎勵,占20%。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占15%;5.結余(機動),占10%。
(3)使用和下撥黨費,由黨管科提出使用計劃,堅持分級負責審批原則。縣(市)委、市直工委的黨費開支500元以下的由黨管科科長審批,500元至1000元的由分管副部長(副書記)審批,1001元至2000元的,由組織部長(書記)審批;2000元以上的由部務會或黨費管理委員會審批。各企事業單位黨委500元以下的由組織部長審批,500-1000元的由分管書記審批,1000元以上的由黨委審批。
(4)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5)對違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理。
十、組織員制度組織員是做好黨的組織建設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勢下,各級黨委要配齊組織員隊伍,充分發揮組織員在黨員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組織員的配備市、縣(市)委應設立組織員辦公室(正局級),組織員辦公室由市、縣(市)委組織部門代管。縣(市)委組織員編制應占縣市鄉鎮數量的一半,其中專兼職各半,副局級以上的組織員要占到組織員數的一半以上。財政緊張的縣市可從黨費中解決一名專職組織員的工資。市直工委參照中等縣(市)應配備6-8名組織員,其中專職要占到一半以上。市地營以上大中型企業應結合實際設置組織員,大型廠礦至少設立2名組織員(其中1名為專職組織員)。
2、組織員的職責及任務
(1)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從本地區、本縣市的實際情況出發,制訂切實可行的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并采取措施保證計劃的實施。指導基層黨組織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教育,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作好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的審查工作。檢查發展新黨員的質量情況,協同紀檢部門查處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總結推廣發展黨員工作的經驗。
(2)抓好黨員的管理工作,調查研究黨員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幫助基層黨組織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生活、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搞好組織關系轉遞和黨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抓好黨員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了解和分析黨員的思想狀況,制訂本地區、本縣市黨員教育工作計劃,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4)抓好對下級組織員的指導工作。加強工作聯系,經常互通情報,市委組織員要幫助縣(市)委組織員開展工作,并傳達交流上級黨委精神和其它縣(市)組織部工作的信息和經驗。
3、組織員的管理與使用
(1)組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懂得黨的建設的基本理論,熟悉黨的組織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從事黨務工作的經歷;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嚴于律己,聯系群眾;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2)組織員的選拔。選配組織員,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嚴格考察,堅持條件,擇優選用。專兼職組織員應享受同級實職干部的政治、經濟待遇。
(3)組織員的考核。要對組織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等四個方面。要采取傳統與現代方法相結合、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的辦法,全方位對組織員進行考核,實事求是進行評價。
(4)組織員的培訓。市、縣市黨委要根據組織員隊伍狀況定期對組織員進行培訓。方法要靈活多樣,可舉辦專修班或培訓班,進行系統培訓,也可舉辦短期學習班或以會代訓的形式對組織員進行集中培訓。
(5)市、縣(市)委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愛護組織員,發揮他們的積極性,要在保持組織員隊伍相對穩定和工作連續性基礎上,對工作突出的組織員優先提拔重用。
(此件發至鄉鎮、基層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