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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黨員電化教育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為黨員隊伍建設和基層黨組織建設服務,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則。 第一章對電教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一條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的建設理論,認真貫徹執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
第二條刻苦鉆研業務,根據分工熟練掌握相關的電教業務技術,逐步做到一專多能。
第三條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認真執行有關黨員電化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第四條樹立為基層服務、為廣大黨員服務的思想,堅持和發揚嚴謹務實、謙虛謹慎、艱苦奮斗的作風。
第二章音像教材的制作、交流和播放
第五條黨員電教中心制作音像教材,要認真搞好規劃。根據上級關于黨員教育和制作音像教材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每年做出制片規劃,經上級組織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黨員音像教材的制作,要嚴格按審批程序進行,制片的具體計劃、拍攝腳本,須經有關黨委組織部門領導審批。制作的樣本,亦須審批后,方可復制下發或者交流。
第七條制作黨員音像教材要貫徹“少而精”的原則,堅持質量第一。努力做到黨性鮮明,真實可信,針對性強,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并達到一定的技術標準。
第八條黨員音像教材的交流和播放的范圍,須經相應黨委組織部門批準;重大題材的電教片要經過當地黨委批準。經批準交流的黨員音像教材,應在審批部門存檔備查。郵寄黨員音像教材須經當地音像管理部門批準;如公開發行,要由國家批準的音像出版部門辦理。
第九條黨員音像教材交流與播放,要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要有計劃地組織好片源,保證基層黨組織的需要。
第十條認真抓好播放收看工作,做到播前有準備,播后有討論。基層播放點要建立“一冊三簿”,即:點名冊、放像登記簿、討論記錄簿和信息反饋簿。
第十一條在播放中,不得把娛樂片和黨員電教片一起播放。嚴禁播放內容不健康的錄像片。
第三章機房管理
第十二條機房的裝修要符合防盜、防火、防塵、防潮、防高溫和防磁要求,認真落實有關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機房要有專門人員管理,設備擺放要井然有序,經常保持電教設備的良好工作狀況。
第十四條機房要保持安靜、清潔,進入機房應穿工作服,換鞋,嚴禁吸煙。
第四章設備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五條黨員電教設備、器材和音像帶均要建立帳目,包括:電教器材帳、電教器材固定資產登記帳、設備使用檔案、音像磁帶登記冊、音像磁帶租借登記冊、空白磁帶出入庫登記冊等。
第十六條購置電教設備,要多方論證,認真選型,做到經濟實用,配套合理。購置時需兩人以上經辦。
第十七條電教設備購進后,要組織有關人員共同驗收,建立電教器材帳,屬于固定資產的要列入“固定資產登記帳”。
第十八條電教設備要由專人管理,并建立設備使用檔案,設備的名稱、型號、機號、價格、啟用時間、維修情況均須填寫清楚。在管理人員變動時,要辦好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黨員電教設備要用于黨員教育,不能挪作它用。要愛護設備,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操作。外出使用設備要辦理出庫登記,返回后清點檢查。
第二十條黨員電教設備,一般不得外借,特殊需要時,須經有關領導批準。貴重設備要派人隨機作業。
第二十一條音像磁帶要嚴格按技術要求存放,并登記造冊。租借音像磁帶要辦理手續。購進、領用空白磁帶要及時填寫出入庫登記單。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員電教經費只能用于黨員電化教育。主要使用范圍:購置電教設備、器材;維修、保養設備;制作、引進和復制黨員音像教材;電教片觀摩評比活動;培訓電教工作人員等。
第二十三條電教部門的財務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家財政法規和財務制度。由專人負責,會計和出納分開,建立必要的帳目,做到票據齊全、手續完備、帳目清楚、日清月結、經常核對、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電教經費要專款專用,按分管權限批準后支出。各地可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開支數額的批準權限,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有制片能力的電教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擁有一定的稿酬權。稿酬主要用于支付制作黨員電教片外請撰稿、配音或技術協作等費用。稿酬標準可參照音像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電教工作人員外出拍攝補助和加班費等,可參照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印發的電視制作費用開支標準規定的有關條款,向上級提出報告,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黨員電化教育不以盈利為目的,但要有核算,可收取一定的成本費,包括:空白磁帶費、制片費、復制費、包裝郵寄費等。收費標準要經過當地物價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原則上仍用于黨員電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條凡采用其它單位制作的黨員電教片,在所管轄地區復制交流的,應支付給制片單位部分片權費。部分版權費標準視電教片內容和長度而定。
第六章制度檢查及獎懲
第二十九條每年要對電教工作人員進行一次電教規章制度的教育,并檢查本規則執行情況和問題。檢查情況要向上級寫出報告,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對模范執行本規則,在黨員電化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對于違反規則,工作不負責任,損壞電教設備、器材,不遵守財務制度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經濟賠償,直至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