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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老齡化社會的發展要求,保障老年人繼續受教育的權利,促進老年人教育事業的發展,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教育,是指以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使受教育者增長知識、豐富生活、陶冶情操、增進健康、服務社會為目的所實施的非學歷的老年人學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老年人教育活動。老年人教育是終身教育和老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條本市應當積極發展老年人教育事業。老年人教育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因需施教,突出特色。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老年人教育工作。老年人教育工作應當納入本行政區社會和教育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老年人教育的統一規劃、監督指導和協調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的教育、文化、體育等資源,積極發展老年人學校。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辦好示范性的老年人學校。
第五條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把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等教育活動納入工作計劃,負責規范和管理各種形式的老年人文化、體育等教育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把老年人學校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和管理各級各類老年人學校教育。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老年人教育的協調服務工作。
民政、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老年人教育工作。
第六條老年人教育工作的重點在社區、在基層。
各街道、鄉、鎮及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老年人學校。
各街道、鄉、鎮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老年人文化、體育等教育活動。
第七條老年人教育是全社會的事業。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個人都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教育事業。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傳媒設施,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教育。
鼓勵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舉辦各類老年人學校或者其他形式的老年人教育活動。
第八條老年人教育經費可以多渠道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老齡人口對老年人教育發展的需求,逐步增加老年人教育經費,主要用于政府舉辦的老年人學校。
非政府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老年人學校,辦學經費主要由舉辦者籌集。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老年人學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學費。
第九條依法舉辦的老年人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批準的辦學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據老年人的需要,自主設置專業、課程,制定教學計劃,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對學員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頒發相應的證書;
(四)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進行老年教育科學研究;
(六)開展教育交流與合作;
(七)接受社會捐贈和境外資助;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十條老年人學校和其他形式的老年人教育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方針政策,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老年人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投資者、辦學者、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教育事業貢獻突出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