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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決定》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公司黨政領導干部: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副書記、委員,董事會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工會主席,各事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事業部以外的各單位一把手。
第三條領導干部個人報告的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外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七)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第五條公司黨委、紀委負責受理公司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年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告上級黨委、紀委。
第六條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黨委工作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的意見辦理。
第七條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對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黨委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評等處理。
第九條公司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把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公司黨委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本規定由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