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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健全黨委集體領導制度,保證黨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序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委職責范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和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條黨委成員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定期向黨委報告工作。對于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設。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四條黨委依照職責范圍,對以下問題進行研究,并作出相應的決定:
(一)研究制定企業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公司改革發展穩定和經濟建設中帶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問題,制定針對性的目標及措施;
(三)研究制定貫徹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領導重要講話和本企業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
(四)討論決定以黨委名議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的重要問題以及向下屬部門指示、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
(五)討論決定本企業紀委、工會、團委及其它有關部門向黨委請示裁定的重要問題。
(六)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討論決定干部的培養、選拔、推薦、任免、調配、考察、獎懲以及后備干部的選定等一系列重大問題。
(七)對企業重大改革作出決定。
(八)討論決定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和公司黨代表大會。
(九)討論決定重大突發事件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十)需要黨委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
第三章議事程序
第五條黨委議事的主要形式是黨委會議。黨委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有關問題。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六條黨委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
會議議題確定之后,一般不再變動,如無特殊情況,不得臨時動議。
第七條黨委會議的議題和召開時間,應在會議召開兩天前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第八條召開黨委會必須半數以上的黨委委員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表達。
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委會議。列席人員可以對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黨委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時,要充分醞釀討論,然后進行表決。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第十條黨委會議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時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作出決定之后,按照分工負責制的原則,由書記或會議主持人明確給有關委員負責落實,黨委工作部主任負責催辦,書記要抓好檢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實時,分工委員要向黨委闡明原因。
第十二條黨委會議由黨委工作部主任負責記錄,并根據需要編寫會議紀要。
第十三第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委名議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和會議紀要,由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第十四條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可臨機處置,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十五條黨委決定的事,黨委書記本人或指定副書記及時向缺席的委員通報。缺席的委員對黨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直接向書記反映,但必須堅決執行黨委集體作出的決定、決議。
第十六條執行人或執行單位在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執行黨委決定、決議時,應及時向書記匯報。書記認為情況特殊,可提議黨委復議。復議一般只有一次,復議結果必須執行。
第四章議事紀律
第十七條黨委委員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改變黨委的集體決定。
第十八條黨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每個委員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如果個人意見和集體決定不一致時,必須堅決服從集體決定,不得有任何反對表示。個人意見允許保留,也允許向上級組織匯報。
第十九條黨委會討論問題涉及到黨委成員或其親屬需要回避的,該成員應主動回避或由黨委在會前通知當事人回避。
第二十條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的解釋和修訂權歸黨委。
第二十二條各基層黨支部可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