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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治例會制度:每季召開一次,分析治安形勢,研究綜治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一個時期的綜治工作。
2、目標管理制度:對下級的綜合治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建立責任制,由綜治第一責任人與下級綜治第一責任人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百分量化考核,并負責組織半年檢查和年終考核,寫出責任書執行落實通報,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3、督促檢查制度:每季對本單位的綜治工作進行一次督促、檢查、指導,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工作考評,寫出工作通報;每年年終進行總考評,總結經驗,表彰先進,鞭策后進,推動綜治各項措施的落實。
4、情況通報制度
5、定期匯報制度:每半年要寫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上報上級綜治辦,重大問題和重大情況要及時向上級綜治辦匯報。
6、考核評比制度:每年對各級、各部門的綜治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比,獎懲兌現。
7、述職報告制度:各級綜合治理第一、第二責任人,每年年終都要向上一級綜治委親自寫出抓綜治工作的述職報告,由上級綜治委(領導組)結合年終綜治考核驗收,組織進行考評,寫出考評意見,作為領導干部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之一,存入個人綜治檔案。
8、治安形勢分析制度:每季要適當選擇各類典型案件進行分析研究,查隱患、查漏洞、查薄弱環節,完善工作措施;堅持做到"四不放過"即:不查清原因不放過、不分清責任不放過、不對責任人嚴肅處理不放過、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