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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規定制定本辦法。
各級調度機構的調度值班人員,水電站水庫調度值班人員,發電廠
的值長(及主值)和電氣運行值班人員、班長,變電站的站長、值班
運行人中和班和,以及上述單位的通信值班人員和調度自動化值班人
員。
第三條值班人員和備用值班人員經培訓、考核,取得相應主管
部門頒發的電力工業部統一監制的合格證書,即取得上崗值班資格。
值班人員的培訓屬生產培訓。
第四條各電業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
(公司)(下稱網、省局(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值班人員的
培訓考核工作。
第五條各網、省局(公司)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值班人員培訓考
核實施細則,并報部人教司、中電聯教培部和國調中心備案。
第六條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換證前需經過審核或培
訓考核,合格者可在證書上加蓋主管部門印章繼續使用或換發新證;
不合格者吊銷證書,需經過重新培訓取得合格證書。電力工業部統一
監制的證書是唯一有效的持證上崗證件。
第七條電網調度系統及其主管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培訓
第八條值班人員通用的培訓大綱和教材由電力工業部統一組
織編寫;具體培訓教材由各網、省局(公司)自行編寫。
第九條培訓的主要內容:
1、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2、有關的規程、制度;
3、有關的專業理論和技能;
4、系統、設備的操作;,
5、系統、設備的事故處理;
6、有關的統計分析及報表;
7、有關的計算與分析;
8、有關防火的安全知識;
9、職業技能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知識。
第十條各網、省局(公司)按崗位職業技能標準和部制定的培
訓大綱要求,制定本電網值班人員的年度培訓計劃,并報部備案。
(同時送人教司和國調中心)。
第十一條國調中心值班人員培訓工作由部組織實施;其他值班
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各網、省局(公司)組織實施。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條國調中心值班人員考試考核工作由部組織實施,其他
值班人員的考試考核工作由各網、省局(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考試考核成績特別優異者應給予獎勵,考試考核不合
格者應離崗培訓,限期補考,離崗培訓期間享受待崗人員待遇。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電力工業部人教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