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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對我村公共基礎設施的管護力度,更有效地發揮其在生產生活中的作用,經村兩委聯席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辦法,作為本村村規民約的一部分,請廣大村民主動遵守。
1、本辦法所指的公共基礎設施是指本村范圍內的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生活性基礎設施,如農田水利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道路、橋涵、林木、房屋、土地、廣播、電線等。
2、成立以村黨組織書記為組長的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領導小組,領導我村的公共基礎設施管護工作。
3、成立以村委會主任為隊長、村組干部為隊員的公共基礎設施管護小分隊。
4、小分隊在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對本村公共基礎設施的看管與養護,對破壞上述設施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并上報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領導小組和村兩委。
5、故意破壞上述設施者,要以原造價3倍以上進行賠償;在耕作中無意損壞上述設施,并能主動維修的,按原價進行賠償。
6、對破壞上述設施的程度比較嚴重、性質比較惡劣、觸犯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保護公共基礎設施,本村村民人人有責,不但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監督他人,發現有破壞行為,立即報告小分隊。
8、管護小分隊每半年要對本村的公共基礎設施進行一次檢查養護,費用由村委會負責。
9、村委會每年進行一次評比,對自覺遵守管護辦法、并有突出貢獻的村民,給予一定的物質和榮譽獎勵,并把此項內容作為“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評比的重要依據。
10、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xx黨總支
xx村委會
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