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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票管理規定
車輛通行費票據是財務管理和核算的有效憑證,為規范和完善通行費票據的使用,加強對棄票的管理,防止貪污,堵塞漏洞,特制定本規定。
一、棄票定義:棄票是指收費站已使用或經收費管理系統打印交給車主或駕駛員,但車主或駕駛員棄之于收費亭或收費廣場的有效票據。
二、棄票范圍:包括江蘇省車輛通行費計重收費收據(計打票)、江蘇省車輛通行費統一收據(定額票)、江蘇省車輛通行費統一收據及各類月票。
三、棄票管理:
1、收費站棄票登記簿的保管、領發和審核由征稽股負責,各收費班組棄票登記簿領入、發放由副班長負責。
2、棄票登記簿收費、稽查員一人一冊,使用完畢后換領。征稽股對使用完畢的棄票登記簿整理、編號,每年裝訂一次。
3、發生收費亭內棄票時,收費員應立即登記,并將棄票放入棄票箱,做到“前車不登記,后車不收費”。
4、收費廣場有棄票的,稽查員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將棄票撿起,交班時進行登記。
5、交班時,由副班長負責收取各棄票箱的廢票,連同收費、稽查員的廢票登記簿一并上交,統一交征稽股核對、查驗。
6、征稽股負責將各收費、稽查員棄票登記簿與棄票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結果返還班組和上報站長,在每周站務會議上通報。
7、征稽股按收費、稽查員分類序時匯總登記棄票管理臺賬,核對后的棄票統一造冊保管。
四、棄票銷毀:
1、棄票每季度銷毀一次,銷毀日期為季末最后一天。
2、棄票銷毀由征稽股提出,票財股負責編制銷毀清冊,填報《棄票銷毀審批表》,報高管中心收費科備案。
3、經高管中心領導批準后進行棄票銷毀。
4、銷毀由高管中心收費科、收費站征稽股、票財股共同參與并簽名確認。
5、使用碎紙機作為銷毀工具,粉碎后的紙屑當場處理完畢。
6、《棄票銷毀審批表》與《棄票登記簿》、《棄票管理臺賬》、《棄票銷毀清冊》由征稽股集中妥善保管。
五、棄票登記情況作為“優秀班級”和“收費標兵”的考核依據之一,具體考核辦法按百分考核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