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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縣非法采礦活動有反彈之勢,特別是無證小鐵礦屢禁不止,私采濫挖現象尤為猖獗,嚴重擾亂了我縣正常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給我縣經濟發展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為徹底規范礦產資源開采秩序,依據《礦產資源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水土保持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縣政府決定對我縣境內的非法開采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現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合法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采礦活動的,從即日起立即停止非法開采,撤離人員、設備,主動到縣國土資源局說明情況,接受處理。否則,將由有關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二、持采礦許可證越層越界開采的,要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對越界處進行永久封閉,并到縣國土資源局說明情況,接受處理。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采礦的,要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自行糾正,對不按勘查設計施工,繼續實施以采代探行為的,將嚴肅處理。
三、凡是非法制造、運輸、銷售、使用火工品的,要主動到縣公安局說明火工品來源,交出剩余火工品,并接受處理。對知情不報隱藏非法火工品的,一經查實將依法嚴肅懲處。
四、凡是在無證礦區內進行非法開采和非法運輸的挖掘設備和運輸車輛,一律撤離無證礦區。仍偷挖、偷運的,將按照非法開采設備,依法予以沒收。
五、凡是集體或個人以承包荒山名義非法采礦,或以各種名義轉包他人非法采礦的,限三日內主動到縣國土資源局說明非法開采情況,到縣水務局說明承包荒山情況,并接受處理。逾期不報者,一經查實,嚴懲不怠。
六、對在本次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專項行動中,經查實的非法開采人員或單位將給予重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村基層組織和干部參與非法開采的,將由縣監察局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