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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省、市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麻黃堿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曲馬多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監管的通知》及《關于開展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生產經營聯合專項治理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麻黃堿的管理
(一)藥品批發企業銷售麻黃堿復方制劑(麻黃堿苯海拉明片、茶堿麻黃堿片,以下同)時,應認真核實購買方資質、查看采購人員本人身份證,并登記身份證號,采購員應是法定代表人簽署委托書的委托人,對非委托人,不得進行交易。
(二)藥品零售企業銷售麻黃堿復方制劑時,要對購買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并建立銷售記錄,記錄每一筆銷售情況。
(三)藥品批發企業發現購買方資質可疑時,應報請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曲馬多(包括其鹽和單方制劑)和氨酚氫可酮片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凡是不具備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經營曲馬多(包括其鹽和單方制劑)和氨酚氫可酮片。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請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
(二)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各企業對原有庫存相應品種應按照原購進渠道退回,對不能按照原購進渠道退回的庫存品種應在3日內通知武強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監督銷毀。
三、加強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管理
(一)嚴禁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經營除胰島素之外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二)對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經營資格從事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購銷的藥品批發企業,按超范圍經營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