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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縣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一批污染源沒有得到有效治理,對環境污染十分嚴重。一些單位至今未按縣政府下達的有關鍋爐煙塵、噪聲限期治理文件要求完成治理任務,鍋爐煙塵、噪聲超標準排放,致使鍋爐污染擾民問題不能得以徹底解決;一些企業,廢水超標排放,致使水體污染,嚴重影響農業灌溉及漁業養殖水質。對此,群眾反映強烈,投訴上訪不斷。針對上述情況,為進一步改善我縣環境質量,消除污染隱患,保障群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國家、省、市“開展整頓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有關規定,縣政府決定,對煤炭局等42家單位下達鍋爐限期治理任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限期治理工作由縣環保局統一負責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縣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協調配合。
2、鍋爐煙塵、噪聲治理任務必須于2014年10月20日前完成;新建鍋爐必須配套安裝高效脫硫除塵器、消音器,與鍋爐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
3、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廢水治理任務必須于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治理要求為:安裝廢水處理設施,使生產廢水達標排放。廢水治理方案于2004年8月30日前報送。
4、新、擴、改建鍋爐必須嚴格執行鍋爐建設環保審批制度,配套安裝高效脫硫除塵設施和消音器。從今年起,徹底淘汰杜絕不具備脫硫功能、除塵效率低的單、雙筒旋風和多管式除塵設施。各單位必須選用在縣環保局登記備案,準予在我縣安裝使用的除塵和消音設施。對違反規定,不執行鍋爐建設環保審批制度,擅自選用不符合環保要求除塵和消音設施的單位,不準鍋爐投入運行。
5、限期治理工作是省、市每年對我縣縣委、縣政府環保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的重要項目指標,實行一票否決。相關單位一定要從全縣可持續發展的大局出發,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盡快付諸實施,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今年以種種理由推諉、拖延,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務的單位,環保部門要根據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并執行停產停運整頓措施。對因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影響省、市對我縣縣委、縣政府環保工作目標任務考核成績的單位,由監察部門按監察廳、環境保護局《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文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